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即使利益是由另一人提供,但如該另一人是獲明示或默示授權而行事的,則授權的人仍視為曾提供利益。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萬及監禁7年。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一條,「在選舉中賄賂選民或其他人的舞弊行為」,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或作為已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報酬,或作為該另一人令第三者或試圖令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或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已令第三者或已試圖令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報酬等,即屬舞弊行為。
供飲食叫人投票即屬犯法
根據第十二條「選舉中向他人提供茶點或娛樂的舞弊行為」,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等,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有關條文並明確指出,舞弊行為,即使是由另一人作出,但如該另一人是獲授權而行事的,則授權的人仍視為曾作出該舞弊行為。授權的方式可以是明示或默示的。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屬犯罪。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記者 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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