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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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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未釋「串謀」定義 辯方稱犯錯


代表陳鉅源的英國御用大律師Ian Winter昨日在法庭上指稱,他早於案件正式開審前,已向原審法官表明控方的案情指控,是為了確保將各被告定罪,而蓄意扭曲身為公職人員罪行的基本元素,故意與防賄條例混合,又稱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員時,沒有向陪審員解釋串謀的定義,是犯上法律錯誤。

Winter昨日在庭上稱,控方指控陳鉅源在案中任中間人,替郭炳江及郭炳聯透過迂迴的方法,將賄款共逾1,118萬元交給許仕仁,但最終郭氏兄弟在這項罪名上脫罪,即顯示兩人並沒有行賄。此舉極不合理及不合邏輯,故對陳的指控亦不應成立。

不過,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即時反駁指,控罪是指各人串謀共同向許仕仁提供利益,毋須證明或查究款項來自誰人。

指收錢時許非正式公職人員

Winter續稱,陳被裁定第五項的串謀公職人員作不當行為罪成,事實上許仕仁在該段時間不是正式的公職人員,有關控罪其實是介乎刑事條例及防賄賂條件之間,質疑控方「創造新控罪」。他指,陳鉅源被裁定有罪,均涉及串謀控罪,控方必須要證明各人彼此早達成串謀協議才能定罪,但原審根本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有關串謀的元素。同時,防止賄賂條例第四(1)是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而第四(2)則是身為公職人員索取或收受利益,但根據法例兩者均須證明收款的公職人員在收到利益後,同意或答應作出回報。

Winter認為,若未能證明收款人答允或協議作出回報是不能定罪的,所以本案中就算郭、陳提供款項給許仕仁,但許仕仁沒有承諾作出回報都不可將之定罪。

代表前港交所高級副總裁關雄生的資深大律師白孝華在陳詞時則稱,單憑甜頭不能成罪。身為公職人員索取或收受利益為普通法罪行,這是「行為罪行」,必須證明有關公職人員嚴重瀆職,損害公眾利益才能將之定罪。他指,若上訴庭認為第五項的定罪並不穩當,等同第七罪也應撤銷。 ■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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