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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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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懶理議事規則 亂覆核憭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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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站立者)屈陳健波「人到無恥膽自大」,聲稱陳健波無權「剪布」。 梁祖彝 攝

香港反對派近年在議會拉布成風,嚴重阻撓特區政府施政,立法會及財務委員會主席不得不「剪布」,確保議會有效運作。近日,財委會再度審議創新及科技局撥款申請,反對派繼續「大耍茅招」瘋狂拉布。財委會主席陳健波決定「剪布」,大幅縮減「垃圾動議」。激進反對派議員黃毓民惱羞成怒,宣稱要提呈司法覆核。事實上,反對派過去多次試圖借司法覆核推翻主席的裁決,但其申請均被法院駁回。不過,反對派仍樂此不疲,試圖輸打贏要,浪費公帑。

根據香港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均賦權立法會主席「剪布」的權力:基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立法會主席行使職權,包括主持會議和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權力;議事規則第九十二條列明,議事規則未有作出規定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不過,反對派輸打贏要,動輒提呈司法覆核,試圖推翻主席「剪布」裁決。

長毛覆核被批礙公平審議

2012年5月,「社民連」議員梁國雄「長毛」,因不滿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終止二讀辯論《議員出缺安排條例草案》,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主審法官林文瀚當時質疑道:「法庭為何要介入立法會事務?」他考慮到有關問題並非「生死攸關」的特殊情況,法庭不會干預立法機關運作,故拒絕受理有關司法覆核申請。

其後,梁國雄提出上訴,上訴法院及特區終審法院均駁回有關上訴申請。特區終院在判詞稱,根據「三權」的不干預原則,法院只會裁定立法會或其主席是否擁有某項權力,而非裁定權力的行使方式。

法院又不認同梁國雄聲稱,香港基本法賦予個別議員發言權利被主席「剝奪」的說法,更指倘每名議員對於主席決定或應用條例不滿,都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會嚴重影響立法會公平審議程序。

法官指不應干預立法會

黃毓民曾於去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第七度審議新界東北前期工程撥款申請後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財委會當日議決,質疑時任財委會主席吳亮星在部分議員離座時「強行表決」。高等法院於上月駁回其申請。法官區慶祥強調,法院不應干預立法會事務,也不應理會主席行使權力方式,並同意財委會主席有權「剪布」。

雖然法院的多次判決已指出:立法會主席以至各事務委員會主席均有「剪布」的權力,惟反對派繼續「做騷為樂」,不斷濫用司法程序,試圖借司法覆核擾亂議會運作,明顯是在浪費公帑和社會資源。 ■記者 李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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