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南丫海難造成39人死亡,肇事渡輪海泰號船長黎細明今年2月經審訊後,被裁定誤殺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監8年。他早前不服判刑過重上訴,引用33年前的案例要求將判刑下調至18個月。上訴庭昨頒下判詞駁回上訴,指船長引用的案例完全不切實際,船長當晚沒保持適當瞭望或採取任何行動避免撞船,將他人性命置於高度危險,其嚴重疏忽是39人死亡的重要因素,判刑上沒明顯過重或出錯。
56歲的上訴人黎細明早前上訴,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其他釀成海難的因素,例如南丫IV號沒有水密門才會快速下沉,造船及驗船的人均有責任等,只將責任歸咎於他,及過分針對39人死亡的結果,而誇張他的疏忽程度。
上訴庭指原審判刑沒明顯過重或出錯
上訴庭昨日駁回其上訴,在判詞中接納黎非蓄意撞船,但他身為船長,對乘客有照顧責任。黎當時以20節至22節高速航行,卻沒保持適當瞭望或採取任何行動避免撞船,將他人性命置於明顯及高度的危險中,其嚴重疏忽是39人死亡的重要因素。原審法官審理案件3個月,最清楚其罪責,判刑沒明顯過重或出錯。
判詞又指黎的律師所提及的案例發生在33年前,多年以來本港水域已有很大的改變,而且案例與本案情況並不相同。
法官又指判刑需反映阻嚇作用,無論是小輪船長、飛機師、汽車、火車或電車司機,乘客將生命交託他們,他們的嚴重疏忽會危及他人性命,引致災難性的後果,法庭有必要提醒他們正肩負重大責任。 ■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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