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協議》的正文設有包括國民待遇、最惠待遇、保障措施、例外及投資便利化等條款,其3份附件分別列出內地及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以及「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和相關規定。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開放部門佔世貿95.6%
一、整體而言,內地對香港服務業作全面或部分開放的部門有153個,佔世界貿易組織全部160個服務貿易部門的95.6%,其中就「商業存在」的服務模式有62個部門對香港實行國民待遇。
二、針對「商業存在」服務模式的負面清單,覆蓋134個服務貿易部門,共保留120項與國民待遇不符的限制性措施。
三、覆蓋跨境服務、電信和文化服務領域的正面清單,新增了28項開放措施。
四、協議在多個重要領域都有開放措施(具體例子見左表)。
五、在投資便利化方面,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大部分服務貿易部門的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其他國家地區優惠港同享
協議文本中的「最惠待遇」條款,表明內地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提供優惠待遇,如有優於CEPA的,也會延伸至香港,保證香港繼續享受內地最優惠的開放措施。
有關CEPA的詳情及最新資料,可瀏覽工業貿易署的專題網頁(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香港文匯報記者 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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