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央政府宣佈有意於2015年底前,即「十二五」規劃期末,基本實現內地與香港服務貿易自由化,此舉是內地在服務市場改革以及與香港的經濟合作方面邁進一大步。2012年,廣東省政府表示,爭取於2015年底前基本實現粵港服務貿易自由化。在這背景之下,中央與香港政府於2014年12月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的框架下簽署《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廣東協議」),訂於2015年3月實施。
與內地公司同等待遇
「廣東協議」是內地首份以准入前國民待遇及負面清單模式制訂的自由貿易協議,更加貼近國際標準。總的來說,除了列入負面清單的領域外,香港公司在廣東享有與內地公司同等的待遇。除此之外,「廣東協議」採用正面和負面清單的混合模式,表述廣東在各項跨境服務上,包括會計、航空運輸、銀行、建築、教育、會議及展覽等對香港開放的措施。
廣東根據CEPA多項補充協議,已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實行70項廣東先行先試措施(以正面清單模式,當中大部分都與商業存在有關),而在廣東協議的正面清單下,再推行涉及跨境服務的27項開放措施。
在投資便利化方面,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大部分服務分部門,在廣東的投資項目與內地投資項目按同等權限和程序辦理投資,並設立公司及相關的合同章程核准改為備案管理。
涵蓋港四大支柱產業
整體而言,「廣東協議」下的開放措施,開放的深度和闊度都超出以往的CEPA措施。一如過往的CEPA措施,「廣東協議」的開放措施亦涵蓋香港四大支柱產業(即金融、旅遊、物流及專業服務)的所有分部門。有別於其他CEPA補充協議,「廣東協議」是在CEPA框架下訂立的子協議,並非補充協議,原因是「廣東協議」採用了新的混合模式,市場開放措施以廣東為焦點。
■香港文匯報記者 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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