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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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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丁」建屋興訟案 官判5男丁無業權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5名上水坑頭村原居民,21年前私下與發展商簽訂協議,每人各以20萬元報酬出售丁權給予發展商在村內興建丁屋,惟5人其後不滿發展商自行出售丁屋令其利益受損,遂入稟控告發展商的律師串謀使用虛假文件出售丁屋,又向發展商的律師追討約200萬元訟費損失。杜溎峰法官昨裁定5人均沒持有涉案丁屋以及土地的業權,並斥指男丁在申請丁屋時作虛假陳述,罪責不輕,質疑為何政策仍優待濫用丁屋政策的男原居民。

本案原於明年4月開審,但案中被告,即發展商的律師要求法庭先裁定5名原告人是否擁有涉案土地業權,若然5人敗訴,往後官司則會終止。5名原告人聲稱,兩發展商Sino Favour Development 及Shiny Devlop Limited於1994年「套丁」後,將土地轉到5人名下,及以5人名義向地政總署註冊,故此他們是涉案土地擁有人。

代表5名原告人的律師指,丁屋政策目的是令男原居民受惠,每名合資格的原居民一生中可行使一次「丁權」建屋,及可擁有丁屋的業權,又指土地業權不包括土地上所興建的丁屋。

但杜官於判詞反駁原告將土地及丁屋的業權分拆的說法,強調丁權屬於個人權利而非財產權利。一名男丁行使其「丁權」前,必須先持有一塊屬於自己的土地,否則不能向政府申請發牌建丁屋,故即若無土地業權便不能持有土地上的丁屋業權。

杜官又指,發展商與5人簽訂協議時表明,5人只是代發展商持有涉案土地,而該些丁屋的建造費及補地價全由發展商支付,5人從未支付一分一毫,並斥指原告人及發展商在申請丁屋時同樣作出虛假陳述,角色及罪責並不比發展商被動或輕,質疑為何政策仍要優待濫用丁屋政策,以不法手法獲取利益的男原居民。另外,5人向被告追討約212萬元訟費損失亦被裁定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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