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莉珊 九龍東區各界聯會常務副會長 北京市政協常委
對港大《學苑》煽獨文章及激進「本土派」「港獨」言行,社會各界紛紛進行批評和譴責,充分說明在香港社會,鼓吹分離、煽動「港獨」不得人心。長和系主席李嘉誠近日出席公司業績記者會,被問到「港獨」問題時,反問「香港有咩資格獨立呀?」他認為香港人不會認同(「港獨」),又指港人都不會喜歡說「獨立」這個字,(「港獨」)這是「脫離現實」,「唔會認同,以我咁多年經驗」。繼李嘉誠之後,恒基地產主席李兆基強調「香港是中國地方,中國有主權,有咩理由獨立?點獨立?諗到離晒譜!」社會各界人士抨擊「港獨」,充分說明香港不可獨不能獨,這絕不是香港「有沒有條件獨立」的問題,而是從法理、民族、歷史、文化等各個方面說明,香港不可獨不能獨。
「港獨」勢力故意混淆視聽,迴避「港獨」的本質,不斷叫囂「探討香港獨立的條件」,拋出「香港有沒有條件獨立」這樣用心險惡的問題,其底牌是「如果有條件就可以和能夠獨立」。例如《學苑》就鼓吹2047年香港「建國」,負責該期《學苑》的前總編輯劉以正於電台節目稱,現階段香港可能未適合自主獨立,但「唔代表40年後冇,就係咁先要繼續爭取」,聲稱到2047年香港有條件自決云云。有激進反對派政客甚至聲稱「2047太久,先爭朝夕」,可謂圖窮匕見。
卻有政府官員和個別人士中了圈套,簡單地回應稱香港沒有條件獨立,還說探討香港的未來發展是件好事云云。但是,反對「港獨」是大是大非的底線和原則,絕不是可以「探討」的問題,更絕非「好事」,對此切勿上當。
香港任何時候都不能夠獨立
曾經統治香港的英國人對此也直認不諱。1947年至1957年出任第22任香港總督的葛量洪坦承:「與大多數英國殖民地不同,香港最基本的政治問題不是自治或獨立,而是一個對中國關係的問題」,「因為香港永遠不能宣佈獨立」。1966年9月2日,英國殖民地事務大臣弗雷德里克.李(Fredrick Lee)在香港公開指出:「香港政制發展有明顯限制,因為香港不能像其他屬地演變一樣,希望達成自治或獨立的地位。」
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都明確規定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憲法關於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條文,更明顯地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今年「兩會」中央首次提出以憲法規範香港「一國兩制」實踐,是對香港的分裂主義勢力和「港獨」叫囂劃下底線。
「香港不可獨不能獨」是中華民族的堅強意志,這種意志,與香港有沒有所謂「獨立」的條件,根本毫無關係。無論五十年一百年,「一國」都是國家民族的堅強意志,都是歷史、現實和未來的結論,而非分離主義勢力鼓吹的所謂「選項」。
懲處「港獨」無法律灰色地帶
即使在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未完成的情況下,煽動「港獨」的言論和活動也觸犯了香港現行的有關刑事法律,依照香港現行有關法律也可以入罪。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罪」,以及該條例第3條的「叛逆性質的罪行」,都是懲處「『港獨』的法律,絕無灰色地帶」。此外,激進勢力以「本土化」為名,公然鼓吹分裂國家,動不動就揮舞「港獨」龍獅旗。而現行的《公安條例》第三條規定了警方如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便可禁止在公眾聚集中展示這些物品,甚至沒收這些物品;而任何人在警方禁止下仍堅持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即屬犯罪,最高監禁兩年。
近年來,「港獨」勢力不斷蔓延,「港獨」言論越來越囂張,而激進「本土」團體和政客以「本土」包裝「港獨」、以暴力推行「港獨」的行徑更加危險。任何「港獨」言行,不但違反基本法,也觸犯了香港現行的有關刑事法律。必須強調,「港獨」不是一個可以容許討論的議題,香港不可獨不能獨,煽獨須依法嚴懲。特區政府應嚴正表態,依法懲處已構成犯罪的「港獨」言行,維護香港法治和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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