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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明確條文禁止投票和角逐選舉方面的殘疾歧視
■加入條文指明因輔助動物陪同而受歧視屬於殘疾歧視
■加入明確條文禁止因女性餵哺母乳(包括集乳)而作出直接及間接歧視
■給予女性員工法定權利,保障她們在產假後重返原來的工作崗位
■引入明確條文禁止公共機構執行職務或行使職權時作出歧視
■保障因被假設為某種族而受歧視
■就法律上承認香港異性和同性同居關係,包括現有同居關係和海外同性婚姻等相關歧視問題,進行全面研究及公眾諮詢
■修訂有關性騷擾、種族騷擾及殘疾騷擾的條文,僱主要對僱員受第三方(例如顧客)性騷擾、種族騷擾或殘疾騷擾負上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平機會 製表: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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