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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高院暫委法官麥明康判刑時表示,需考慮刑期與罪行性質是否合乎比例。根據案例,誤殺罪要判處終身監禁須符合三項因素,包括罪行的嚴重性是否足以判處終身監禁、第二是從罪行性質及被告過往記錄,被告會否重犯、而如果重犯,會否引致嚴重後果。
法官認為,本案被告會對社會大眾構成嚴重危險,符合判處終身監禁的三項因素之一,因此判處被告誤殺罪最高刑罰的終身監禁,並下令最少需監禁15年,才可作刑期覆核。
根據《長期監禁刑法覆核條例》,被告監禁15年後,會由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評估,他在獄中行為和精神及心理狀況,再向特首建議是否更改刑期。
根據本案呈給法庭的案例,最近一宗因誤殺而判處終身監禁的案例是2008年1月上訴庭所頒。
該案被告廖振業亦涉及長期吸食冰毒,他於2002年8月寄住在生意拍檔的寓所時疑精神失常,斬死拍檔的母親及其子的女友,復斬傷拍檔及其女兒。
廖原被裁定兩項謀殺及兩項意圖傷人罪成,判囚終身。廖其後上訴得直,改判誤殺罪成,但仍被判處終身監禁,並定下最低刑期為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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