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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為一己之私搞司法覆核受各界批評

2016-06-02

楊莉珊 九龍東區各界聯會常務副會長 北京市政協常委

現年19歲的「香港眾志」秘書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去年10月申請司法覆核,表示香港市民於18歲便享投票權,但《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地區議席,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云云。高院日前展開聆訊,決定是否受理黃之鋒的司法覆核申請。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投票權與參選權性質不同,不應混為一談。他續稱,本案其實是政治問題,應交由立法機關處理及作公共討論,而非隨便訴諸法庭。

將一己意見加諸整個社會之上

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將立法會議員參選年齡降至18歲,他不諱言是為自己能參選鋪路。黃之鋒雖然家境寬裕,家住中產屋苑,但仍然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但司法覆核是有社會成本的,由納稅人埋單,黃之鋒如此為一己之私搞司法覆核,把一己意見加諸整個社會之上,令人質疑是否有必要為私人的特殊要求更改法律。有關參選門檻的意見,宜在立法機關處理,而非動輒申請司法覆核。

黃之鋒指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 歲的永久居民才可參加立法會地區議席的選舉,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云云。黃之鋒奢談人權法,殊不知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人權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規定:「對行使第25條保護的權利規定的任何條件應以客觀和合理標準為基礎。例如,規定經選舉擔任或任命特定職位的年齡應高於每個成年公民可行使投票權的年齡是合理的。」 

由於從政者需要相當的社會閱歷和經驗積累,世界各地一般對政壇重要職位的被選舉人的年齡,設有比選民資格更為嚴格的年齡限制。如美國公民年滿18歲符合居住條件就有選舉權,而眾議員候選人的年齡是年滿25歲,參議員候選人的年齡是年滿30歲。

可見,參選年齡與投票年齡有別,並非香港獨有的特殊情況。香港已經對立法會議員的參選年齡作出周詳的考慮,立法會議員參選人必須年滿21歲。這是因為有關的職位關係到香港的繁榮穩定,要有一定政治閱歷的人出任,才可慎重處理香港的事務。

為自己找新政治舞台

基本法第26條規定,香港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兩個字很重要,根據《立法會條例》,要在立法會地方及功能界別中參選,必須年滿21歲,及在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有關規定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亦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香港選舉法例規定立法會議員的參選年齡是21歲,就必須遵守。

黃之鋒揚言,議會「老人政治」情況嚴重,故希望通過司法覆核促進政壇年輕化云云。黃之鋒的這種說法,連反對派人士都覺得自私兼狡詐。其中公民黨黨魁梁家傑曾撰文教訓黃之鋒要尊敬老一代的「民主派」,不應輕率一句「老人政治」就抹煞在議會耕耘二三十年的人。梁家傑在文中說:「從政要面對很多誘惑和考驗,帶出一個人最好的一面,和最壞的一面。」李鵬飛也批評,黃之鋒申請降低立法會參選年齡的司法覆核,不過是為延續自己的社會行動找個新平台,是十分自私的行為。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為一己之私參選立法會鋪路,其實已帶出他「最壞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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