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莊永燦 律師 油尖旺區議員
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2014年10月15日凌晨,在金鐘龍和道向一隊警察淋潑有異味液體及拒捕,被控襲警及拒捕罪。經審訊後,曾健超被裁定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成,被判囚5個星期。裁判官判刑時表示,曾健超向警員淋潑有異味液體,實屬「極大的侮辱和挑釁」。裁判官指此案情況與犯事者向警員吐口水的案件相似,認為根據案例,應判處被告即時監禁。裁判官強調,前線警務人員只是按指令執行職務,並引用高等法院的案例,指出法庭有責任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故此,裁判官認為,即時監禁是「絕對恰當及唯一選擇」。
根據部分襲警案的判例,干犯者被判囚28天至4個月不等,表列如下:
判刑太輕 應該上訴
今次,裁判官判處曾健超入獄5個星期,明顯判刑太輕,我認為律政司應該上訴,理據如下:
(1)曾健超一案和干犯者向警察「吐口水」的案件有很大分別。事發前,曾健超已手中持有一隻桶子,內裡儲存了不明異味液體,儲存量不可能僅是一位人士的口水,其實桶子的存在正顯示曾健超的行為早有「預謀」,而非突然即興地執取附近物品擲向一隊警察。
(2)裁判官形容曾健超向一�蘑禱D朝�茼菑v方向推進,而自己卻居高臨下,向一�闡給豰O潑液體,此種行為實屬「極大的侮辱和挑釁」,裁判官說得十分對。可惜,裁判官於量刑時沒有考慮「受害人」的感受,犯了量刑錯誤。根據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政策及守則」("The Statement of Prosecution Policy and Practice")第24段,主控官應該於量刑前把受害者的情況及觀點向法庭提出(原文:The prosecutor should bring to the attention of the court the victim,s circumstances and views whenever this is appropriate.)此外,律政司有責任向法官指出任何足以影響量刑的事實,不論是減刑或加刑的元素(原文:The duty of the prosecutor is to draw the attention of the court to any facts which may affect the assessment of sentence, and this applies equally whether it involves a mitigating or an aggravating factor.)曾健超向一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隊淋潑液體,在當時環境下,龍和道四周已滿佈警察、示威者、攝影記者及圍觀者,曾健超的行動有製造或加強警民衝突場面的效果。
2014年的「佔領行動」,示威者佔領金鐘、銅鑼灣及旺角三區的主要街道,用障礙物堵塞馬路、阻塞交通街道,準備長期佔領公共空間。由9月30日至10月15日凌晨,警察連續工作了兩個多星期,既要維持社會整體秩序,又要應付佔領區內突發示威衝擊,疲於奔命。
傷警隊自尊 意圖惡劣
在維護法治的過程中,警察除了辛勞外,更受到一些搞事者的挑釁和侮辱,但他們一直保持克制。10月15日凌晨,曾健超用有異味的液體淋潑一隊警察,有傷害全體警察自尊心的惡劣意圖,裁判官對曾健超如斯犯罪行為,量刑時對事發背景未充分了解,以致輕判,律政司的代表有失職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