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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忠加入的體制是「國際標準」

2016-07-22

馮丹藜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本港選舉管理委員會一紙確認書,又牽動了一些港人的神經。有意參選特區立法會的人士,被要求簽署確認書,承諾「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好比要加入一間公司,被要求承諾遵守公司章程,為其盡力。這本是天經地義,而且是出於避免公然聲稱搞垮該公司的人士加入該公司。這要求太正常了,簡直是「卑微的要求」。但即便如此,仍不免一些人「群起而攻之」。人們不禁要問,如今的香港社會還有沒有真理?

偷師「台獨」歪理 此路不通

特區政府7月14日的聲明,列舉立法會是依據《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產生、《立法會條例》規定有意參選者須於提名表格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等等。在筆者看來,這些簡單道理,誰都明白;一面鼓吹或認同或不反對「港獨」、一面又要參選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這是有意或無意偷師「台獨」分子所作所為。這些年來,台灣的「台獨」分子就是一面鼓吹「台獨」,一面參選「中華民國」的「總統」、「立法院」的「立法委員」。中央政府、13億中國人民,如何以憲法、《反分裂國家法》等國家意志與人民意志,懲治「台獨」分裂祖國的罪行,我們可以拭目以待;今時今日,在香港一面鼓吹「港獨」,一面企圖混入特區管治隊伍,絕對是「此路不通」。人們有一千條理由、一萬條道理反對「港獨」,但就沒有一條站住腳的「理由」支持「港獨」。而拒「港獨」於立法會等特區管理體制之外,正是與國際接軌的「國際標準」。

美國聯邦法律 規定《宣誓效忠》

筆者專門請教了現在美國法律界執業、並具有中國司法資格的留美法學博士。資料顯示:美國聯邦法律規定的《宣誓效忠》誓詞是:「我謹宣誓效忠美利堅合眾國國旗及效忠所代表之共和國,上帝之下,不可分裂之國度,自由平等全民皆享。"(原文:"I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o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 one Nation under God, indivisible, with liberty and justice for all."法律出處:4 U.S.C. § 4)美國國會兩院新會期(每年一月)和美國大多數各級政府的會議開始之時,全員要念上述的宣誓效忠。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

第一,「不可分裂」(英文原文:indivisible),這個字眼和反「港獨」是一個內涵。

第二,美國聯邦和地方法院從來沒有認定宣誓效忠違憲,對於議員和政府官員,你既然是在自願狀態下進入政府體制的,沒有被強迫--你可以不參選,就必須效忠這個體制。回到香港,你如果想搞「港獨」,你就不該還和這套體制「同床共枕」。

第三,美國關於宣誓效忠出現的法律爭議,從來在於:(1)此事不該強迫普通老百姓念;還認定宣誓效忠不能強迫中小學生念。因為人們無法選擇自己的出生地。(2)「上帝之下」語句違背美國的政教分離憲法條款。而對於議員念宣誓效忠,從沒有爭議。

第四,美國的參眾兩院議員的就職宣誓,也有類似語句:「我謹莊嚴宣誓,我決心維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防止被國內外一切敵人侵犯。我將忠於憲法,恪守不渝。我自願承擔這項義務,毫無保留之意,也決無推諉之心。我將忠勤盡責,克盡職守。願上帝助我。」(英文原文:"I do solemnly swear that I will suppor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gainst all enemies, foreign and domestic; that I will bear true faith and allegiance to the same; that I will take this obligation freely, without any mental reservation or purpose of evasion, and that I will well and faithfully discharge the duties of the office on which I am about to enter. So help me God.")其「國內外一切敵人」(against all enemies, foreign and domestic)中的「國內敵人」,就是從內部搞垮體制的人,這和反「港獨」異曲同工。

「民之表」 「不可不慎也」

近年來,香港社會常常是非顛倒、黑白混淆,有識之士對此憂心忡忡。因為一個社會的風氣,關乎社會的未來,而士風關乎民風。孔夫子曰:「下之事上也,不從其所令,從其所行。上好是物,下必有甚者矣。故上之所好惡,不可不慎也,是民之表也。」立法會議員既是「民之表」,是「首出庶物」的社會各界精英,其所作所為已不是「個人自由」問題,而是必須維護國家利益、香港利益、香港市民整體利益。你可以享有充分的「個人自由」,也可以不認同自己是中國人,而且大可以到某個海外孤島搞自己的獨立王國;但要加入特區管治團隊,就必須遵守國家憲法和《基本法》。這是起碼的底線,也是從政者應守的政治倫理。振法理之綱紀、正政治之倫理,從立法會議員選舉開始,選舉管理委員會做得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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