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台灣專題 > 正文

台旅巴慘劇:司機確認酒駕 不排除「自焚」

2016-07-30
■台灣方面公佈,遊覽車司機已確認酒駕。圖為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中)公佈毒藥物反應報告。中新社■台灣方面公佈,遊覽車司機已確認酒駕。圖為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中)公佈毒藥物反應報告。中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通社、中央社、中新社報道,陸客團火燒車釀26死事故29日有新進展。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當日表示,經法務部門法醫研究所鑑識,司機血液、尿液與胃分泌物都檢驗出酒精成分,確認酒後駕車。關於媒體詢問駕駛員是否有自殺、自焚意圖而釀禍,檢方表示,不排除各種可能性,偵辦也朝「人為自焚」方向調查,並研判司機在事故發生瞬間被大火燒灼,立即失去意識或來不及應變,遊覽車在「無人操控」狀態下,行駛一千多米。

綜合台灣媒體報道,遊覽車司機的血液、尿液、胃分泌物,均檢驗出「高量酒精成分」,一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mg已經違反公共危險罪,而司機竟高達1.075mg,屬嚴重超標。而當天於桃園地檢署舉行的「火燒遊覽車案記者會」上,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表示,該數值四倍於法定標準,整個人可能出現「失能」現象,已是醉態駕駛的犯罪行為。事故中的司機「製造了讓自己陷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

喝完不久就駕車

桃園地檢署29日表示,根據司機遺體解剖的鑑定報告,確認他血液、尿液和胃內都有酒精反應,「應該是喝酒不久就駕車」,在確認酒後駕車後,偵辦開始朝「人為自焚」方向調查。但由於日前查出駕駛艙有2瓶汽油、下層行李層有3瓶汽油,前門口被燒熔的地毯也有汽油殘留跡象,因此也不排除電線走火引燃汽油。

桃檢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說,經法醫研究所鑑驗酒精及毒藥反應,結果包括血液檢出酒精215mg/dL(換成吐氣酒精濃度達1.075mg/L),尿液檢出酒精207mg/dL,胃內容物檢出酒精3,708mg/dL。王以文表示,經釐清司機生前行蹤、用餐處及服用酒類,確認有酒後駕車情形。依照警方取締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嫌標準,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就已經超標;但遊覽車司機竟高達1.075mg,警方表示,「這已經是非常嚴重的酒駕肇事標準」。

乘客無法接近駕駛處

檢方先前解剖司機遺體,因嚴重碳化,初步認定活活被燒死、陳屍駕駛座附近,檢警消在確認有汽油助燃之後,如今又查出他酒後駕車,研判他在事故發生瞬間被大火燒灼,立即失去意識或來不及應變,遊覽車在「無人操控」狀態下,行駛一千多公尺。且司機無法打開前、後車門讓乘客逃生,車上乘客因前方起火,不敢接近、也無法跳車。而遊覽車先擦撞內側護欄,車速才減緩,直到撞上外側護欄才停下,而右後門又被護欄堵住,造成全車罹難。

7月19日,一輛搭載24名大陸遊客、1名台灣導遊、1名台灣司機的遊覽車,距桃園機場約3公里處衝撞高速公路護欄後起火燃燒,26人全部葬身火海。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新聞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