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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排「獨」 陳曼琪:合憲合理

2016-08-10
■陳曼琪昨表示,根據本地法律條文和參考國際案例,參選權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國家安全等限制。 莫雪芝 攝■陳曼琪昨表示,根據本地法律條文和參考國際案例,參選權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國家安全等限制。 莫雪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近期立法會選舉,有違法提倡「港獨」者被選舉主任裁定選舉提名無效,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昨表示,根據本地法律條文和參考國際案例,參選權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國家安全等限制。在限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時,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被賦予適當的自由裁量權力。基於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本地成文法、不成文法及參考國際案例,主張、爭取、宣傳、推動「港獨」者不能成為獲有效提名的立法會候選人,此做法合憲、合法、合理。

選權須維護國安「一國兩制」

陳曼琪昨日開記者會分享研究成果。她表示,香港特區作為行使普通法的地方,與很多外國民主地方一樣,在設定參選權限制時,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及國家安全都至為重要,有凌駕性的考慮,因此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是絕對的。

她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基本法序言和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十九條,香港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必須為達至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落實「一國兩制」,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為目的,及以歷史及實況出發,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見表)。

她指出,倘有人堅持容許「港獨」者成為獲有效提名的立法會候選人,便是披�茠k律外衣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危害「一國兩制」、香港繁榮穩定和法治。

法庭非處理政治議題平台

陳曼琪進一步提出,多個本地及歐美案例都顯示,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因迫切重要的國家利益或必須達至凌駕性的政府利益而受限制。法庭不是處理政治議題事項的平台,在考慮參選權的限制是否合法及相稱時,法庭須給予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適當的自由裁量權力。

對於有關選舉主任決定參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的權力,陳曼琪表示,須從《立法會條例》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整體考慮。

她指出,選舉主任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八條獲委任,亦具有根據該條例賦予他的職能、權力和責任。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四十二A條及第四十二B條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十六條,選舉主任收到提名表格後,需盡快按照規例決定有關人是否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並可於提名期、選舉期及選舉日前在獲證明及信納情況下,決定或更改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資格,以確保候選人符合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的實體法律要求。

名不副實 「假簽」須裁定提名無效

對於有參選人簽署示明擁護香港基本法確認書,仍被裁定提名無效,陳曼琪指,選舉主任要確保候選人形式性及實質性符合《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以達至維護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的合法目的。因此,即使參選人在形式上簽署確認書,但其實際行動不符,仍會被選舉主任取消資格。

相關案例亦顯示,當政府限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時,參考的資料無一定的規則,可靠一般常理決定什麼才是足夠資料或證據。

陳曼琪還指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立法會議員擁有立法會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及出席立法會會議時不受逮捕的特權。因此,選舉主任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與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及國家安全是有合理的連繫也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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