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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申撤「刑藐」案 上訴被駁回

2016-08-19
■涉在旺角彌敦道執行臨時禁制令後藐視法庭的被告,包括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岑敖暉等,去年曾到高等法院應訊。 資料圖片■涉在旺角彌敦道執行臨時禁制令後藐視法庭的被告,包括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岑敖暉等,去年曾到高等法院應訊。 資料圖片

官判被告須付訟費 律政司指控罪並無時限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前年11月違法「佔領」尾聲,示威者目無法紀,拒理法庭禁制令繼續佔領旺角,終被警方清場。事後,警方拘捕一批涉違反禁制令者,並控以刑事藐視法庭,但因律政司「漏招」而撤控。法庭其後批准律政司重新或繼續檢控兩批共37人,其中30人包括「香港眾志」(中箭)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岑敖暉和社民連成員黃浩銘等昨日在高院提出上訴,稱律政司一年後才向眾人檢控刑事藐視法庭,申請逾時,要求撤銷有關判決。上訴庭聽取律政司代表陳詞後,即時決定駁回眾被告的上訴,判決理據押後以書面頒發,律政司一方更可獲訟費。

事源於「佔旺」清場後,律政司就執達吏及警方在清理「佔領」現場時遭遇阻攔一事,控告37名人刑事藐視法庭,但因律政司「漏招」,未有於入稟14天內呈交通知書予法庭申請排期,令案件胎死腹中。其後,律政司就案件重新提控,處理方法早前均獲高院原訟庭接納。但被告方再向高院提出上訴。

黃之鋒岑敖暉等未出庭

眾被告昨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作代表,而黃之鋒、岑敖暉等未有到庭。麥高義在庭上陳詞稱,律政司初期檢控答辯人阻礙公職人員執行罪行,但其後撤控,並在一年後、即2015年11月再控告他們刑事藐視法庭,再於2016年3月以申請修改案情撮要重新提控。

他續稱,律政司在事發初期,選擇以《簡易治罪條例》控告被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但該罪只有6個月提控期限,就算律政司在提控個多月後決定撤控,改控刑事藐視法庭,答辯人面對刑事藐視法庭罪,較阻礙公職人員罪行更嚴重,較有合理期望清楚審訊程序,但律政司卻沒有重發一張新通知書,違反答辯人的合理期望,所以律政司應無權於事隔多時後才再提控。

麥高義指稱,律政司上次漏交排期通知書,是不可彌補的錯誤,律政司的補救方法應該在法律上無效。律政司撤控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改控刑事藐視法庭罪,質疑律政司做法是一罪兩審,所以認為答辯人應仍受《簡易治罪條例》保障,只可以在6個月期限內檢控他們,現時律政司申請明顯逾時,對答辯人不公。

不過,上訴庭法官聽取麥高義陳詞後指,藐視法庭和阻礙公職人員的性質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律政司:控罪與簡易治罪例性質不同

下午,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他反駁被告方所稱,在普通法中刑事藐視法庭根本無時限,且控罪根本和《簡易治罪條例》性質不同。至於重新檢控各答辯人,余若海指,事件都沿自同一宗案件,非兩宗不同案件,案件審訊編號亦是一樣。

他指出,阻礙公職人員與藐視法庭是不同的罪行,被告一方根本找不到案例去支持他們所指,控告後者仍要遵守前者6個月檢控期限的說法。

余若海指,法庭有固有權力,去懲處違反法庭命令的人,就算律政司真有「漏招」無依時呈交通知書要求法庭排期,亦無損法庭准許重開案件的權力。

法官在聽畢雙方陳詞後,僅退庭商議約10分鐘,便決定駁回眾被告上訴,判決理由押後以書面宣佈。法官並下令被告一方須支付律政司一方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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