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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控制權條款需依法規定

2016-08-27
■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權條款的約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資料圖片■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權條款的約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張聰 北京報道)近期上市公司收購戰頻發,少數公司擬修訂公司章程給收購人設置障礙。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昨天表示,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權條款的約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反收購條款限制股東的合法權利。

上交所關注伊利章程

張曉軍稱,近期交易所已發出監管問詢,相關證監局約談公司有關人員,要求公司通過信息披露,充分、有針對性地解釋相關條款設置的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證監會將依法監管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發現違法違規的,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經歷萬科收購事件後,同樣股權分散的伊利股份近日擬修訂部分公司章程,為惡意收購設置防護欄,包括要求股東在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時就要及時向伊利董事會書面通報,並在通報後兩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公司股票;以及之後每增加或減少3%都需及時通報,否則該股東將不能行使股票表決權等。

不過,該舉措被上海證交所發函問詢。

談及欣泰電氣的退市工作,張曉軍表示,根據相關執法程序,中證監將欣泰電氣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他指出,根據深交所相關規定,創業板沒有重新上市相關安排。

欣泰將移送公安機關

欣泰電氣退市後將進入股轉系統掛牌轉讓,不能在交易所交易。針對先行賠付的問題,他說,證監會正在制定相關規範指導文件,對賠付範圍、對象等進行規範,指導文件將在後續聽取市場各方的意見。

另外,證監會又指,國泰君安在保薦金徽酒IPO項目過程中,向證監會提交的會後事項承諾函中未如實說明發行人2015年利潤分配情況,對發行人實施分紅事項未主動向證監會履行告知義務,因此對金徽酒及國泰君安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對該項目的兩位簽字保薦代表人採取「6個月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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