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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轉讓不良債權納外債登記

2016-08-26

香港文匯報訊 國家發改委昨天刊發「關於做好對外轉讓債權外債管理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出,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形成境內企業對外負債,統一納入企業外債登記制管理。

全面加強外債管理

通知稱,轉讓的不良債權適用稍早發改委發佈的「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有關規定。此舉旨在做好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有關工作,穩步推進企業外債登記制管理改革,加強全口徑外債管理。通知自8月8日發佈日起施行。

發改委稱,境內金融機構對外轉讓不良債權登記申請材料應包括,對外轉讓不良資產情況(賬面本金、利息總額、主要構成、地域分佈、第三方評估意見);對外轉讓協議;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發佈的處置公告。以及,境外投資者企業註冊證明、有關書面承諾及資信業績情況證明文件,公證機構對轉讓過程出具的公證書等。

發改委在去年9月發佈「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為應對經濟下行壓力,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鼓勵資信狀況好、償債能力強的企業發行外債,募集資金根據實際需要自主在境內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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