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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倘出席者拒攤分 涉非法招致選舉開支

2016-09-08
■「雷動計劃」在投票日前夕發佈的信息。 fb圖片■「雷動計劃」在投票日前夕發佈的信息。 fb圖片

「雷動計劃」除了令反對派陣腳大亂、背後資金成疑之外,在計劃不同階段也涉嫌違反法例。不論是「雷動計劃」中曾舉辦的多場「對談會」,篩選各區的「非建制派」候選人出席,又或者最後「雷動聲吶」的「棄保名單」,構成在選舉中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並涉嫌非法招致選舉開支,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篩走」王維基鄭錦滿

「雷動計劃」早前曾舉辦多場「對談會」,篩選各區的「非建制派」候選人出席。參選港島的王維基因拒絕回答自己是否「非建制派」,最終不獲邀請,「熱血公民」鄭錦滿也被拒諸門外。「對談會」因篩選出席名單,違反公平原則,難以和論壇相比,若出席的參選人拒絕攤分「對談會」的開支,「雷動計劃」就涉嫌非法招致選舉開支。

此外,早就有人質疑,「雷動計劃」或會因為促使或阻礙他人當選,而違反相關選舉條例時,當時戴耀廷宣稱,他們不會「直接」叫選民投某個候選人,只會發放「所有候選人按他們推算的支持度」的資訊,並聲言︰「按我自己的理解,只要全面公佈資料,也沒叫任何選民去支持某候選人,應該沒有構成相關違規。」

選舉事務處早前就相關事件回覆本報查詢時也指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選舉廣告」是指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的任何形式的發佈,「選舉開支」則是指候選人或代表候選人的人士,於選舉期間之前、之後或選舉期間內,為促使有關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而招致的開支。

該處續說,假如發佈選舉廣告涉及開支,而發佈者既非候選人,也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該發佈者便可能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的非法行為。若候選人指使該人士或組織發佈有關選舉廣告,而沒有將有關費用計入其選舉開支內,該候選人亦同樣會觸犯該條例的規定。

「聲吶」棄保資訊明確

事實上,「雷動聲吶」最後發佈的資訊,就明確叫選民將選票分給指定的候選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屬犯罪,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記者 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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