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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判刑阻嚇暴力衝擊

2016-10-07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旺暴中首名涉案接受審訊的被告、「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被控襲警及拒捕,被裁定罪名成立重囚9個月。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指,是次判刑的刑期較重,相信可對暴力示威行為起到阻嚇作用。儘管裁判法院是最初級的法院,判決對同級的裁判法院及上級法院,例如區域法院沒有約束力,但是次判決很有參考價值。

簡松年:「社服令」毫無阻嚇

全國政協委員、律師簡松年在接受本報訪問時坦言,過去數宗涉及違法「佔領」行動的判刑,法官只輕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毫無阻嚇作用,更帶出一個錯誤信息,以為任何激進及破壞性行為都可以輕易逃過法律的制裁,令不少市民感到不滿。是次判刑的刑期雖然「重了些」,但十分恰當,令日後的激進示威者圖採取暴力行為前,必須「想清想楚」。

張國鈞:清晰表達切莫襲警

民建聯副主席、律師張國鈞表示,雖然是次判刑不會成為日後判刑的先例,但是次的判決帶出了一個信息,就是向社會大眾清楚表達,法院不會容忍滋事分子肆意攻擊執法人員、破壞法紀。裁判官也清楚指出,警員制服被告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恰當的,證明了香港警隊在面對嚴峻挑戰時仍表現專業。

黃國恩:彰顯以法論法精神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執業律師黃國恩指出,是案發生於暴亂時,情況十分凶險,絕對不能縱容,縱使初犯也應判監阻嚇,以免前線執法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危害,士氣更受到打擊。而是案的裁判官沒有像近期另一裁判法院案件,即「佔領」事件中帶頭衝擊政府總部所謂「公民廣場」造成極惡劣影響的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案,將個人感情せ政治取向或觀點滲入判刑中,純粹依據法律的因素及犯案的嚴重後果作出判刑,彰顯了以法論法的法治精神。

他續說,裁判法院是最初級的法院,判決對同級的裁判法院以至上級法院,包括區域法院、高等法院等都沒有約束力,但是次判決有很好的參考價值和示範作用,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更肯定可對其他潛在犯案者收警惕及阻嚇之效。

梁永鏗:仍可上訴非「定案」

律師梁永鏗指出,香港市民過去十分守法,甚少正面襲擊警員,最多是當被警方追捕時逃走,或掉甩警方的手而已,故一般的襲警及拒捕罪的判刑約為兩三個星期。不過,在旺角暴亂時,示威者大規模與警員對峙,甚至襲擊維持治安的警員,相信判刑9個月的刑期,可起到阻嚇作用,但有關人等仍可以提出上訴,故是次判刑難以視為「最後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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