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香港大學歷史系二年級男生吳卓恒(18歲),涉嫌於今年2月9日旺角暴亂當日,在旺角彌敦道涉嫌非法管有萬用刀、摺刀及摺鉗等攻擊性武器。他早前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昨日在觀塘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接納吳攜帶該3項工具是生活習慣,以及供自我保護之用。
官:自招嫌疑
被告吳卓恒早前在審訊時自辯稱,2012年12月家人曾受其「七叔」威嚇,被告擔心「七叔」會危及他的個人安全,故隨身攜帶萬用刀,遇上危險或威嚇時可保護自己,也可及時逃走。
吳同時解釋,他是香港大學學生會歷史學系系會主席,該學會原定計劃在本年4月出版關於示威、騷亂和暴動的期刊,故特地到場拍攝前一晚旺角暴亂事件中被掘起的磚塊、被火燒的痕跡等作參考材料。
法官指被告是自招嫌疑,但不能排除被告是為了安心、自我保護而攜帶攻擊性武器。基於案件有疑點,決定判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