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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掟特首 黃毓民襲擊罪成

2016-10-20
■黃毓民(中)昨被定罪後表明會上訴。■黃毓民(中)昨被定罪後表明會上訴。

官斥行為喪失文明 指黃辯稱「潑水」自相矛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激進反對派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前年的特首答問大會上,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其後被律政司檢控普通襲擊罪,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朱仲強指梁振英證供合理,有說服力,認為黃毓民證供自相矛盾,在重看錄影證供後,排除企圖潑水或水杯飛脫「甩手」的可能性,斥掟杯是喪失文明的行為,判黃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周二(25日)判刑,黃獲准續保釋候判。

被告黃毓民(65歲)於2014年7月3日,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中,涉向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被控普通襲擊罪。

保障言論自由非保違法行為

裁判官朱仲強在裁決時指出,被告不顧危險繼續行事,罔顧後果而掟杯,目標是梁振英,是喪失文明的行為,任何人面對相同情況,都會感到梁振英所感到的驚慌、擔心及憂慮。本案案情嚴重性與過往議會內擲物事件不同,不應造成合理期望令被告自覺不會被檢控,強調立法會相關條例保障議員言論自由,但不保障違法行為,對司法程序亦無豁免權。

黃毓民辯稱當時只打算潑水,因受保安制服而意外飛脫手中的玻璃杯,稱無意襲擊梁振英,議會抗爭從來對事不對人。惟朱官分析即使黃毓民辯稱視力不準確,仍然沒法排除會掟中人,即使並非蓄意,黃也是魯莽,罔顧梁振英是否會因此感到憂慮。

面對控方質疑為何手臂會向後拉,黃亦迴避問題,明顯針對特首抗議,亦不等同「對事不對人」,認為黃供詞前後矛盾,故不接納黃的證供。

重看錄影排除「甩手」可能性

此外,朱官重看錄影證供,指黃以右手拋擲玻璃杯,雖然有保安從後環抱其腰,但黃的右手活動自如,右手向後拉再向梁振英的方向掟水杯,甚至高舉水杯,因此排除企圖潑水、或水杯飛脫「甩手」的可能性。

針對控方證人的供詞,裁判官接納他們的供詞清晰有理,稍有瑕疵但不構成動搖供詞。梁振英任控方證人3天,指控當日有玻璃跨越頭部,聽到身後猛烈玻璃撞擊聲,當下震驚有如「freeze住」,遂檢走證物回禮賓府後報警。

指梁振英證供有說服力

朱官接納梁振英的供詞,重看證物後認為梁振英當時確有微微低頭片刻,認為震驚是內心感受,難以否定,但有關描述是人之常情及可以理解,認為梁振英是次作供合理、有說服力。

另外,裁判官亦接納立法會議員黃定光的供詞,認為他的供詞合理。雖然辯方質疑他未能指出第一次掟紙過程,但裁判官認為當時情況混亂,黃定光未能看到全程屬合理。

女主控官黎婉姬庭上透露,黃毓民過往有兩次案底,分別於1979年參與非法賭博罰款250元;又於2013年5月21日參與非法集結、協助舉行未經許可集結及參與未經許可集結,判囚6周,緩刑14個月,惟經上訴後改判只罰款4,800元。

黃毓民昨日聞悉裁決後聲稱「議會抗爭冇罪,我唔會求情,聽完你鴽P詞,我冇狫縑C」他又問:「又不是取報告,為何要押後?」朱官回應稱要考慮其他事項,不會即日作出判刑。黃在庭外被問及為何求情時稱無話可說時。他回應說:「有咩好講,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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