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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基本法確立行政主導

2016-10-22
■譚惠珠強調,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各司其職,不等於「三權分立」。資料圖片■譚惠珠強調,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各司其職,不等於「三權分立」。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全國人大常委、立法會前主席范徐麗泰日前指出,香港基本法並無「三權分立」,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等人隨即稱說法「誤導」、又謂「三權分立」一說有案例「證明」。有份起草香港基本法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當年制定基本法時已講清楚香港的制度是行政主導,香港特區亦是按此設計和運作。她強調,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有各司其職的工作範圍,但不等於「三權分立」,而是司法獨立,行政、立法互相配合和制衡。她批評,鼓吹「三權分立」者,根本沒有看清楚香港基本法相關文獻。

譚惠珠開宗明義指出,香港的憲制架構是香港基本法定下來的,而香港基本法並無寫到香港是「三權分立」。她說:「香港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行政立法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然後司法有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香港不是行美國或英國式的『三權分立』。」

多項條文指出行政主導

她強調,當年制定基本法時,已「講清楚香港是行政主導」,因此規定了行政長官是特區首長、代表特區,並對中央和特區負責。她續引用香港基本法內容,指出當中的行政主導設計,包括第四十八條(二),行政長官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四)行政長官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以及第七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等。

譚惠珠說︰「不止這些條文,但這些條文都看到,香港特區和中央任何關係,都要經行政長官,而行政長官就領導特區政府,因此香港體制是行政主導。」

她進一步指出,基本法保障司法獨立,即審判權和終審權不受任何干預;而行政、立法之間則是互相配合、互相制衡,「過去這麼多年都說得很清楚。」她解釋,互相配合,體現於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包括執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機關報告工作、答覆立法機關的諮詢等。至於互相制衡,例如政府提出的重要法案在立法會無法達成共識,而立法會拒絕通過該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但若重新選出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就要辭職。 「這些就是互相制衡。故兩者關係是互相配合、互相制衡,而非立法獨立於行政之外,更非立法會自己本身獨立。」

各司其職不等於「分立」

但為何會有案例證明香港是「三權分立」呢?譚惠珠糾正道,當時法官的判決,主要是決定自己是否要干預立法會,或行政當局有沒有在司法覆核中干預到立法會去作出判斷,「(法官)並非就香港的憲政體制是否『三權分立』作裁決。例如兩年前梁國雄與時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的訴訟中,法官有提出『三權分立』,就是立法會主席有某些權力之後,就不去干預這些權力,而不是裁定香港的憲政架構如何組成。行政、立法、司法有各司其職的工作範圍,但這不等於『三權分立』。」

她批評,某些人不斷鼓吹「三權分立」,是沒有看清楚基本法的相關文獻,亦漠視了歷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和中央官員過去20年一貫重申香港是行政主導的說明。她表示︰「可能立法會的人希望自己權力大一點,我難以猜測他們的動機,但香港特區的設計就是行政主導,大家是跟這個設計去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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