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文匯論壇 > 正文

人大釋法及早平息風波 遏止「港獨」禍港

2016-11-06

吳良好 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福建社團聯會主席

人大常委會即將公佈對基本法第104條進行釋法的詳情。梁頌恆、游蕙禎在宣誓時公然發表「辱華」、「港獨」言論,不但觸犯了《宣誓及聲明條例》,更觸及了「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嚴重傷害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民族感情。「港獨」分子企圖將立法會變成「播毒」平台,是香港難以承受的「痛」。遏止「港獨」關係國家主權、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執行及「一國兩制」的落實,中央該出手時就要出手。人大及早釋法不僅是形勢需要,更是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有利於盡快平息梁游宣誓風波,並且從法律及制度上遏止「港獨」禍港,捍衛廣大市民利益,相信會得到香港社會各界的支持。

從法理上講,梁游宣誓公然宣揚「港獨」,直接挑戰誓言內容,法律上已喪失就任資格,甚至觸犯了相關選舉法例。雖然目前司法覆核正在高院審理,但法庭判決結果難料,尤其是一些涉及政治性的案件,過去不少判決都與主流民情有不少差距。不能排除法庭有可能判決兩人勝訴,屆時兩人將可再次宣誓成為議員,並且得到特權法的保障,可以肆無忌憚的在立法會「播毒」,這等同讓「港獨」人士可以堂而皇之的進入議會,廣大市民都不會接受。

人大應在法院判決前進行釋法

然而,如果在法庭作出判決之後人大再釋法,這不單要直接推翻香港法院的判決、造成衝擊香港司法體系的印象,而且人大釋法的規定需到下一輪官司判決時才能體現,需時較長,可能會造成社會震盪。因此,人大理應在高院作出判決前進行釋法,讓高院以此作為判決的依據。

事實上,宣誓風波涉及對基本法第10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當中關係國家主權問題,理應由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一方面可以明確有關條文及宣誓要求,及早止息風波,讓立法會重返正軌;另一方面可以從制度上、法律上遏止「港獨」分子進入議會「播毒」。因此,人大在香港法庭就司法覆核作出裁決之前進行釋法,是上上之策。過去每當香港面臨十字路口的時候,人大釋法都會為香港立牌指路,釐清方向,人大釋法不僅是形勢需要,更是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確保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不走樣、不變形。

人大釋法是法治固有組成部分

有反對派人士指,人大釋法會破壞香港法治,影響香港司法獨立云云。這種說法罔顧法理事實。基本法第158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表明人大常委會可以應特區政府或特區法院請求釋法,也可以根據需要主動進行釋法。1999年特區終審法院就有關居港權案的判詞中更寫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主動解釋權,且其解釋權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general and unqualified)。

這次宣誓爭議的重點就是梁游兩人拒絕「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當中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人大常委會就有關條款進行釋法,具有堅實的法理依據,也為之後法庭判決時提供依據。同時,人大釋法可以從法律上闡明「港獨」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香港不允許有煽動「港獨」的行為,「港獨」分子不能成為立法會議員等,為香港「禁獨」提供法理基礎。

各界應體會中央的苦心支持釋法決定

不能否認,一些人對人大釋法存在疑慮。不過,人大釋法具有嚴謹程序,嚴格依法、依程序辦事,今次只會針對基本法第104條內容進行釋法,對香港的司法制度不會構成任何負面影響。而且,回歸以來人大常委會只曾4次進行釋法,反映人大釋法是極為謹慎和克制,只會在關係到香港利益的情況下才會作出釋法。這次人大針對宣誓爭議釋法,出發點都是為了香港的利益和長治久安�虓Q,各界應體會中央的苦心支持釋法決定。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