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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播獨」觸碰底線 人大釋法有權有責

2016-11-07

簡松年律師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會長兼秘書長

人大常委會今日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人大常委會釋法,可以徹底消除「港獨」分子入立法會的可能性,從法律及制度上打擊「港獨」,具有必要性及迫切性,應該在高院就司法覆核案作出判決之前進行,讓高院在判決時有所依循,早日平息宣誓風波。應該看到的是,在涉及「港獨」等大是大非問題上,人大常委會不但有權,而且有責作出釋法以正視聽,扭轉議會的混亂局面。釋法並不會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相反更是維護「一國兩制」、捍衛基本法的必要之舉。

梁頌恆和游蕙禎拒絕依法宣誓,並且借機宣揚「港獨」,不但觸犯了《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任何議員在被邀請作出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則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的條文,而且更直接與基本法相抵觸。梁游拒絕依法宣誓的行為,在法律上已經可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而失去就任資格。基本法第104條亦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兩人不但拒絕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更公然「播獨」,違憲違法言行罪證確鑿,不容狡辯或抵賴。毫無疑問,兩人在法律上已經喪失了成為議員的資格。

釋法具必要性迫切性

「港獨」是香港社會一條不容逾越的紅線。基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梁游在宣誓時借披肩宣示「香港不是中國」,並且以粗言侮辱國家民族,已是公然違反了基本法,嚴重觸碰了「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無法無天,人神共憤,褫奪兩人議員資格是名正言順,也是兩人必然的結局。

目前有關兩人司法覆核案的官司正待高等法院判決。然而,一個現實的問題是,法院判決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無人可保證法官一定判梁游失去議員資格。如果法庭判特區政府敗訴,將會釀成多個嚴重後果,包括:一、屆時立法會主席將很難再阻止兩人宣誓,兩人將可成為「正式議員」,得到立法會特權條例的保障,可以在立法會上肆無忌憚地「播獨」。二、判決將會向外界傳達出極為錯誤的信息:鼓吹「港獨」者竟然可以成為議員,成為建制的一部分,勢將嚴重損害「一國兩制」,破壞兩地關係。三、不論法庭的司法覆核官司誰勝誰負,落敗的一方都很大可能繼續上訴,官司至終審判決至少需要數月以至更長時間,在此期間,香港社會抗議聲浪不會停止,立法會爭吵癱瘓、社會撕裂等內耗不會停止,香港社會將須為此付出沉重代價,全港市民都會成為輸家。

釋法不會破壞香港司法獨立

由於現時高等法院正在審理司法覆核案,如果在高院的判決結果作出後,人大常委會再進行釋法,這不單要直接推翻香港法院的判決、造成衝擊香港司法體系的印象,而且人大常委會釋法的規定是沒有追溯性的,需要到下一輪有關連官司判決時才能體現,需時較長,可能會造成社會震盪,並非明智的做法。事實上,阻止「港獨」進入立法會,是中央和特區的共同責任,人大常委會釋法具有迫切性,合法合情合理,讓高院在判決時有所依循,亦避免引發更大的爭議。

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人大常委會釋法會破壞「一國兩制」,對香港「百害無一利」云云。這顯然是對「一國兩制」的錯誤理解。必須指出,普通法有一條基本原則,就是如果有更高的法律權威對同一類案件作出判決,下級法院就必須完全遵從。根據基本法,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香港特區最高的法律權威,它作出的釋法內容對特區各級法院判決具有凌駕性及約束力,香港法院應該等到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後,再根據釋法內容作出判決。人大常委會釋法既是憲制權力亦是憲制責任,並不會損害香港的法治,反而是對香港法律的補充,有利釐清法律爭議,進一步鞏固「一國兩制」的制度基礎,保證香港的長治久安,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相信廣大市民都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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