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英豪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中出現的問題,依法行使基本法的解釋權,對基本法第104條進行解釋,規範了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相關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的內涵和程序,這是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法治的必要之舉,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職責所在,既是對香港執行基本法的監督,也是香港實行高度自治的保障。人大常委會在行使解釋權時,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不僅程序嚴密,一絲不苟,而且法理基礎堅實,牢不可破,充分體現了依法治國的原則。某些「貌似法律權威」人士聲稱人大常委會「是修法而不是釋法」,完全站不住腳。
合乎法治原則現實需要
眾所周知,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但它並不輕易使用這個權力。此次之所以要行使解釋權,是由於發生了個別候任議員在莊嚴的立法會宣誓儀式上侮辱國家民族,公然散播「港獨」的事件,而香港對如何處理事件未能達成共識,對基本法第104條的理解也出現不一致。
在這樣的情形之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履行憲制責任進行釋法,對基本法第104條的法律原則和具體內涵,作出進一步的說明,讓香港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時,有一個權威和清晰的法理依據,這既合乎法治原則,也有現實的需要。
人大常委會此次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有三方面的內容:
一,是指出「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這是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了在香港特區參選或出任公職的法定前提條件;
二,是規定了「依法宣誓」的程序和內容以及拒絕或忽略宣誓的法律後果,有關解釋還特別指出宣誓無效之後,立即喪失就任資格;明確了監誓人的權責,強調對於無效宣誓者,不得再安排宣誓,這是對應於第二條的具體安排。
填補法律「灰色地帶」 遏止播「獨」行為
三,是強調了如果作出虛假宣誓或之後違反宣誓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上述內容就可以看到,這完全是圍繞基本法第104條的條文進行的具體解釋,並沒有超出基本法第104條的範圍,其法律精神更與香港現行的《宣誓及聲明條例》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具有不容質疑的權威性,填補了一些本港法律的「灰色地帶」,令企圖鑽法律漏洞、散播「港獨」的違法行為,再也難逃法律的制裁。
另外,人大常委會在釋法時,嚴格按照基本法第158條規定的程序進行。根據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的說明,人大常委會在解釋過程中,按照法律的要求,聽取了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委員們也充分發表了意見,對解釋草案進行多次修訂和完善,經過委員長會議同意提交全體會議表決,獲得了全票通過。
可以說,這個解釋所蘊涵的法律精神,體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共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