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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時評:人大釋法為香港撥亂反正

2016-11-09

劉斯路 資深評論員

人大釋法,反「港獨」、反辱華人士拍手叫好,人心大快。但是,一些反對派人士還是站在邪惡一邊,反對釋法。尤其是一些「貌似法律權威的人」,歪曲基本法、肆意捏造法理,舉行黑衣靜默遊行示威,又散播人大釋法「干預香港司法獨立」、「摧毀『一國兩制』」等謬論。事實上,人大釋法是打擊「港獨」的利劍,對香港又一次撥亂反正,對立法會、司法界、輿論界都是一次撥亂反正。相信在這次人大釋法之後,「港獨」以及各種處心積慮破壞「一國兩制」的勢力,活動空間被壓縮,正氣得以扶持,香港發展重新上路。

梁頌恆及游蕙禎在立法會宣誓時公然辱國宣「獨」,違反基本法,應被剝奪議員身份,本來是毫無爭議。在世界各國,也是不允許的。美國及英國等國對於宣誓(oath)效忠國家與憲法等有法律規定,對於新任議員因各種個人原因導致宣誓失敗或是拒絕宣誓(Failure or Refusal To Take The Oaths),都會有相應嚴格的法則來處理對待。

以加拿大的「議會宣誓法案」(Parliamentary oath Act)為例,所有加拿大議員都必須宣誓效忠加拿大憲法與英國女皇,且加拿大議會對於因議員個人因素導致「宣誓失敗或是拒絕宣誓」(Failure or Refusal To Take The Oaths)的處罰也是嚴苛。即使支持「魁北克獨立」的國會議員,也不會故意用「魁北克獨立」的言論來破壞對國家與英女皇效忠的宣誓。依據《美國憲法》與《美國法典》,美國議員也必須對美國人民與憲法宣誓效忠。如果故意不依法完成宣誓,當局就有權依據《美國法典》,對違反宣誓法律的議員提出起訴。英國亦不會容許任何議員破壞國會宣誓程序。在英國「議會宣誓法1866」(Parliamentary oath Act,1866)中,明確規範議員無故造成宣誓「失敗」(Failure),不但規定會一罪一罰,每次罰500英鎊,還會馬上停止其議員職務。

所以,梁頌恆、游蕙禎之錯是無可辯駁,人大行使憲制權力,遏制「港獨」,天經地義。但是,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士,長期以來在香港製造一種「輿論陷阱」,完全否定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否定香港的自治權來自中央授權,只要中央就香港事務發表意見,就攻擊是破壞香港高度自治;只要人大釋法,就是破壞香港「司法獨立」。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清楚載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的解釋權,人大不僅有權釋法,而且釋法內容的效力等同基本法。儘管香港有言論自由,但是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不容挑戰。反對釋法的人,採取各種對抗行動,企圖否定中央對港管轄權,這恰恰是破壞香港法治。

香港從來不是一個獨立政治實體,港英時期,英國司法體系影響香港,包括英國的國家利益、政治底線都深植到香港法治之中。香港回歸祖國後,普通法體系得以保留,但香港法治不可能與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人大釋法,就是把香港普通法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基本法連接起來, 這就是釋法撥亂反正的深層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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