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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法律權威」製造「輿論陷阱」用心險惡

2016-11-11

楊莉珊 九龍東區各界聯會常務副會長 北京市政協常委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批評,香港有一些「貌似法律權威」的人,從基本法制定的時候就散播歪理邪說,基本法實施以後這麼多年繼續進行肆意歪曲,造成了「輿論陷阱」,就是講「只要人大釋法就是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他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解決基本法實施當中的問題,是對法治的維護,同樣是香港法治原則的體現,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法律,既是憲制權力,也是憲制責任,保障法律的實施是憲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責。「貌似法律權威」製造「只要人大釋法就是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的「輿論陷阱」用心險惡,意在把人大釋法妖魔化,以維護香港的司法獨立為借口,來排斥中央的權力,甚至凌駕於中央的權力之上,這實際上是搞「隱性港獨」。

回歸以來人大5度釋法,避免無謂爭拗,彌合社會裂痕,具有正本清源、息紛止爭、劃明底線、完善制度的意義。儘管全國人大常委會態度審慎克制,不遇重大問題、不到關鍵時刻,不會輕易採用,但香港一些「貌似法律權威」的人,卻對人大釋法採取了排斥、敵視乃至對抗的錯誤立場。誣衊「釋法犧牲法治」、「干預司法獨立」,聲稱「中央要克制」、「有權勿用盡」云云。

五度釋法完善港法律制度

回顧1999年吳嘉玲案觸發首次人大釋法,化解人口危機,當時一些「貌似法律權威」的人發起「黑衣遊行」,抗議人大釋法。公民黨余若薇當時污衊人大釋法是不尊重法治,攻擊人大釋法有如核子彈。公民黨此後又多次發起「黑衣遊行」,對抗人大釋法和國務院發表的白皮書。本次釋法之後,一些「貌似法律權威」的人日前又發起「黑衣遊行」,李柱銘在遊行結束後誣衊今次釋法是「有史以來最曳鴾@次,猶如一輛坦克車輾過香港的法治和立法權」云云。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聲稱,人大釋法是衝擊本港審理中的案件,損害「一國兩制」及司法獨立的信心云云。

這些「貌似法律權威」的人妖魔化人大釋法,是聳人聽聞,荒謬透頂。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5次釋法,每一次都會聽到他們類似的危言聳聽,但每一次都不攻自破。因為每一次的釋法都是事出有因,都有效而妥善地解決了在社會上引起較大爭議並可能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的實際問題,每一次都沒有出現「貌似法律權威」所說的嚴重後果,而是使有關的法律制度更完善。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實際上設立了三種法律解釋機制:第一款規定人大常委會對整部基本法都擁有解釋權;第二款規定人大授權特區法院對「自治範圍內條款」自行解釋(特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來自人大常委會的授權);第三款規定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且影響案件的判決,在作出終審判決前,要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基本法的解釋機制中,最關鍵的是第一款規定人大常委會對整部基本法都擁有解釋權。在基本法的解釋體制中,人大的解釋要高於香港法院的解釋,這是香港特區作為法治社會必須遵守的原則。根據基本法,人大授權特區法院解釋法律的權力,但是人大可以主動釋法,並不需要香港終審法院提請才能釋法。「被授權者不可質疑授權者」,這既是正常的邏輯關係,更是現實的憲制關係。

妖魔化釋法乃「隱性港獨」

對此,1999年2月26日香港終審法院時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宣讀的澄清判辭中指出:「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說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2)條及第158(3)條的授權。」判辭還澄清,特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受到兩方面的限制:一是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它必須以人大解釋為準;二是如果需要解釋的條款是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根據基本法,它有義務提請人大釋法。可見,人大釋法與香港的司法獨立並行不悖、相得益彰,不存在「人大釋法就會損害香港司法獨立」的問題。「貌似法律權威」製造的「輿論陷阱」,根本不能成立。

正如李飛指出,香港早在回歸前已有一股「反動勢力」及「反對勢力」搞「隱性港獨」,企圖顛覆中央政府,並以各種口號包裝侵蝕「一國兩制」、侵蝕基本法和架空人大。「貌似法律權威」妖魔化人大釋法,製造「輿論陷阱」,根本是在搞「隱性港獨」,和「港獨」分子站到了同一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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