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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與特區共鑄反「港獨」鐵閘

2016-11-21

梁亮勝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常務副主席

從特區政府司法覆核,到人大釋法,再到高院判決,這三者在基本法憲制規定的統領下,不僅取消拒絕宣誓效忠的「港獨」分子議員資格,而且為今後公職人員宣誓確立完善規範,為特區建制架構全面鑄成反「港獨」鐵閘,以保香港長治久安。特區政府履行憲制責任及時將梁游宣誓事件訴諸法庭,為阻止「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乃至隨後的人大釋法和高院取消梁游議員資格的判決創造了條件。人大及時釋法既全面堵死了「港獨」分子參選進入立法會的大門,又為香港公職人員宣誓制定完善規範提供了憲制性法律依據,也使香港免受官司糾纏的持續性傷害。高院判決法理充分,無可置疑,不僅顯示了香港法院尊重憲政體制、依法辦事的法治精神,而且為同類案件的審判確立了標誌性的案例。梁游即使上訴到終審法院,也難逃敗訴結局。

政府履行憲制責任阻「港獨」入立會

基本法第104條明文規定,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然而,香港特區成立以來,多次出現有候任立法會議員,不按照基本法及香港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真誠、莊嚴宣誓效忠,反而利用宣誓平台從事違反基本法的活動,卻一直沒有得到依法處理。在今年10月新當選的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上,梁游公然宣揚「港獨」,直接挑戰誓言內容,其法律後果就是喪失就任資格。當時的嚴峻現實是,立法會主席准許安排梁游重新宣誓就職成為正式議員。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肩負執行基本法的憲制責任。梁游宣誓公然宣揚「港獨」,已非純粹的立法會內部事務,直接涉及是否正確執行基本法的問題。特區政府及時將梁游宣誓事件訴諸法庭,是切實執行基本法、維護法治的必要行動,為阻止「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乃至隨後的人大釋法和高院取消梁游議員資格的判決創造了條件。試想,如果特區政府當時未能及時採取法律行動,讓「港獨」分子堂而皇之進入作為建制架構重要組成部分的立法會,將立法會變為鼓動「港獨」的平台,其後果不堪設想。在此,必須要說一句:政府入�鬋衩眻蝝憳驍}案完全正確。

人大釋法既是職責亦是唯一適當選擇

高院判詞提到,有無人大釋法,法庭得出的結論都一樣。有人以此為由,指人大釋法沒有必要。不過,高院也特別強調,人大釋法「對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約束力,而法庭應落實該解釋。」梁游就宣誓案件上訴的事實已經讓人們看到,只有人大釋法才能確保所有的上訴審判包括終審法院的審判,都能作出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判決。

更為重要的是,梁游違反宣誓規定,公然宣揚「港獨」,甚至粗口侮辱國家和民族,不僅嚴重傷害國人感情,而且嚴重衝擊「一國兩制」底線,嚴重違反國家憲法、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其行為性質是意圖分裂國家。這已關係到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和主權安全,已經超出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的範疇。同時,特區政府與立法會主席對簿公堂,官司前景並不明朗,如果上訴到終審法院,立法會運作持續陷於癱瘓,社會撕裂加劇,這樣的嚴重危害香港難以承受。正如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所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時釋法不僅是職責所在,也可以說是唯一適當的選擇。

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不單規定了宣誓效忠是參選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禁止「港獨」分子參選,守住了「參選關」,而且規定了違反宣誓要求就會失去議席,不容「港獨」分子利用宣誓平台宣揚「港獨」,守住了「宣誓關」,更規定作出虛假宣誓及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活動的法律後果及法律責任,任何人就任立法會議員之後鼓吹「港獨」,就要受到法律追究,守住了「任職關」。人大釋法不僅全面堵死了「港獨」分子參選進入立法會的大門,而且為香港公職人員宣誓制定完善規範提供了憲制性法律依據。

高院判決法理充分 彰顯法治精神

高院今次裁決,全面落實人大釋法的四條規定,不僅宣佈梁游10月12日所作宣誓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屬無效及沒有法律效力,取消其就任議員的資格,宣佈立法會主席無權為梁游安排重新宣誓,而且再次確認人大釋法對香港所有法庭均具有約束力,法庭應該落實。高院判決顯示了香港法院尊重憲政體制、依法辦事的法治精神,既為同類案件的審判確立了標誌性的案例,亦為香港公職人員宣誓制定完善規範提供了具體指引。

梁游被高院裁定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後提出上訴。然而,高等法院依據基本法第104條及人大釋法規定作出公正判決,法理充分,無可置疑。人大釋法已就宣誓問題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據,終審法院也須遵循。梁游篡改誓言,肆意鼓吹「港獨」,明顯違反基本法及人大釋法的規定,即使上訴到終審法院,也難逃敗訴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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