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賢 漁農界立法會議員
高等法院日前裁定政府於宣誓司法覆核案中勝訴,辱華梁游正式成為「已完」,可謂大快人心。然而部分一直抹黑釋法的反對派立刻抓住法官「無論釋法與否,本案都只有同樣的裁決」一句,惡意散播「釋法完全不必要」的訊息,製造釋法便是有權用盡的假象,然而只要稍為翻閱基本法及了解梁游辱華嚴重性的人,便知道釋法絕對恰到好處。
釋法重要性豈止審判層面
瞎子摸象故事相信大家也有聽過。幾個瞎子摸象,但不同的瞎子只摸到大象的個別身軀,便以為自己摸到的已是大象的整個形狀。現實的情況便是,不少如梁游之輩及反對派便經常以自己似是而非的說話,扭曲宣誓應有的莊嚴,甚至蒙蔽市民對效忠國家及特區一事的看法。釋法茲事體大,在於除確保法例原意得以正確地貫徹執行,以及如法律學者所言的「為長遠情況建立準則」外,同樣在於一錘定音地釋除市民對公職人員效忠國家及特區一事中,任何不清楚及疑慮的地方;更重要則在於進一步向「港獨」及所謂「自決」予以沉重的打擊,其重要性絕對不只限於在審判的層面。
反對派才是有權用盡
有人抹黑人大釋法便是「修法」和「有權用盡」。而事實上,就有如警察面對持械行劫的匪徒,必須使用適當武力甚至槍械維持治安一樣。人大面對必須要予以打擊的「港獨」及反對派曲解法例的行為,在國家憲法第67條及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充分授權人大常委會釋法權力的前提下,負責任的當權者將權力應用則用,又有何不可?反之,如果在職責範圍內有權不用,有錯不去指正,讓國賊恣意妄為,是否反是於國於港不負責任呢?
值得反思的是,反對派肆意歪曲基本法的原意,對基本法條文輸打贏要的行為,其實又豈止於今次梁游事件?莫說23條被人抹黑成「潘朵拉的盒子」;就是當年五區補選中反對派所提倡的所謂「公投」便已經嚴重踐踏基本法的精神;還有反對派多年來就普選及基本法第45條的斷章取義,只提條文中的「普選」,卻從來不提當中的「提名委員會」。尤有甚者,反對派更反而對擁護基本法的人士橫加打壓,絕對是豈有此理!反觀人大常委會只因為杜絕「港獨」的底線才就基本法第104條作出釋法。誰人有權用盡,有目共睹!
事實證明,梁游又再就宣誓司法覆核上訴,釋法與否均裁決相同的說法無疑言之尚早。雖然釋法具一錘定音的重要指導作用,然而君不見梁游及反對派仍不斷對基本法及司法獨立一事加以曲解,甚至尋求外國干預,長遠對正確理解基本法一事必然有極大干擾。故長遠之計,社會亦理應對基本法有�茈翮惜峔舕堻]性的探討,正本清源,讓對港人最為有利的「一國兩制」能有效落實,真真正正地將「港獨」剷完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