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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平學指釋法遭政治妖魔化

2016-11-28
■鄒平學。彭子文  攝■鄒平學。彭子文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朱朗文)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解決宣誓風波,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早前曾指,香港有一些「貌似法律權威者」肆意捏造釋法對法治的影響。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昨日亦指出,香港有些人從政治上不接受釋法,包括一些法律界人士,他強調釋法沒有「破壞香港法治」、沒有「損害司法獨立」等,作為法律人應該認真、正確、依法對待釋法,摒棄政治化、妖魔化的論調,也不要拿沒有反對釋法的法官來說事。

亞太法律協會與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昨天合辦釋法研討會。鄒平學在會上批評,香港有些人從政治上不接受釋法,只要人大釋法就說三道四,扣上不同帽子,如「破壞香港法治」、「損害司法獨立」、「動搖公眾對香港司法的信心」等。對於有法律界人士以「要由香港法院提請」、「案件仍在司法程序」為由反對釋法,鄒平學指,即使有終審判決後才釋法,他們也照樣會反對,1999年居港權的釋法就是一例,而這觀點也不符合香港基本法,「按照他們的邏輯,人大根本就不應釋法。」

鄒平學指,終審法院於1999年在「劉港榕案」的判詞中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應該是全面而不受控制的,2001年「莊豐源案」的判詞重申了這點,而在「青症雙邪」游蕙禎及梁頌恆的案件中,高院原訟庭判詞及上訴庭審訊中都提到,釋法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法院必須跟從。他認為,既然法官都沒有說反對釋法,反對釋法的律師及法律學者不要再拿法官來說事,這樣對法官並不厚道。

沒干預法官判案 證沒損法治

他強調,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香港基本法所有條文,不限於涉及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也不限於要解釋的事項是否涉及訴訟案件,而香港法院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是由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賦予的,不能單拿第二款及第三款來限制人大釋法權,如「不能主動釋法」、「不能在判決前釋法」,而釋法是香港法治的一部分,不存在「破壞法治」。

鄒平學表示,在歷次釋法中,即使釋法內容與香港法院審理的案件有關,人大也沒有介入或干預法院審案,加上原訟庭在游梁案件的判詞中也指,釋法沒有干預法官的審理,證明釋法沒有干預司法獨立。

游梁拒誓失公職 不應享待遇

鄒平學又認為,有些人質疑立法會不應向游梁兩人追討全數薪金及津貼,稱應由法院判決日開始計算,他們沒有理解人大釋法效力的含意。他指出,法律解釋本身沒有效力,其效力是依附於原來的條文,原來的條文何時生效,解釋就何時生效,而解釋指「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游梁沒有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應該一開始就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享受相應待遇。

法界需認真依法對待釋法

鄒平學強調,作為法律人,如果是真正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權威,真正珍惜香港法治,就應該認真、正確、依法對待人大釋法,香港應該在釋法問題上正本清源、撥亂反正,摒棄政治化、妖魔化釋法的錯誤論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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