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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 Law」報告出爐 鼓勵「無法責」道歉

2016-11-29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調解督導委員會昨日發表《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最終報告及建議》,鼓勵犯錯人士和機構毋須擔心法律責任下,向受害人道歉,條例適用於政府官員和專業界別,不過道歉內容在特定情況下,仍然有可能成為法庭證據。

每當發生不幸事故而出現爭議時,造成傷害一方可能有意向受傷害一方表達歉意;或爭議一方雖然真誠相信自己沒有做錯,但純粹出於好心及善意,欲向對方表達慰問或同情。然而,雖然道歉未必代表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但法院的確可能接納道歉為證據,去推論某人或機構,須負上法律責任,原告人可在民事或其他非刑事程序中憑道歉或一句簡單的「對不起」,作為答辯人承認過失的證據,以此確立法律責任。

基於此,造成傷害者似乎普遍不願意向受傷害者表示難過、歉意或同情,更遑論在法律程序待決時向受傷害者正式道歉。有鑑於香港目前沒有一條清晰而詳盡的法例,防止人們基於道歉去斷定法律責任,律政司司長於2012年成立調解督導委員會,其轄下規管架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是否有需要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展開公眾諮詢,以藉此釐清道歉的法律後果,提倡與鼓勵道歉,促使爭議各方可以達成和解。

報告建議,適用的道歉,以口頭或書面,表達歉意、懊悔、遺憾、同情或善意,涵蓋民事法律程序,包括司法、仲裁、行政、紀律處分及規管性程序,即官員及專業人士均適用。不過,建議涉及調查委員會、死因裁判及淫褻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程序,以及刑事法律程序都不適用,道歉亦不影響保險合約索償。

內容受保護 一般不呈堂

報告建議一般情況下,道歉內容受到保護,不可以用來呈堂。但法院有酌情權,例如道歉內容是訴訟唯一證據,法庭可以接納內容成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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