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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前冤死 聶樹斌改判無罪

2016-12-03
■聶樹斌行刑照片。資料圖片■聶樹斌行刑照片。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綜合新華社及中新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昨日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聶樹斌已經在21年前被執行死刑,據悉,該案後續的國家賠償、司法救助、追責等工作將依法啟動。

1994年,被告人聶樹斌被認定姦殺河北石家莊康姓女子,在1995年被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雖然他提出上訴,仍在當年被執行死刑。事隔10年後的2005年,其他案件的被告人王書金自認是這起案件真兇,聶樹斌的家人開始申訴,2014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查案件後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重審,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提審此案。

原審證據不足應改判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意見,於2016年6月6日決定提審該案。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該案由第二巡迴法庭審理。7月4日,第二巡迴法庭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迴法庭庭長胡雲騰大法官擔任審判長,主審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應時、羅智勇為合議庭成員。

再審期間,合議庭查閱了該案全部卷宗及相關材料,赴石家莊察看案發現場、核實相關證據、詢問原辦案人員,諮詢了刑偵、法學專家,並多次約談申訴人及其代理人,聽取其意見,依法保障其訴訟權利,多次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改判聶樹斌無罪。

原判未達到「兩個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鑒於原審被告人聶樹斌已經被執行死刑,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決定對本案不開庭審理,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判決主要理由是:原判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的主要依據是聶樹斌的有罪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印證一致。但是,綜觀全案,本案缺乏能夠鎖定原審被告人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聶樹斌作案時間不能確認,作案工具花上衣來源不能確認,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不能確認;聶樹斌被拘捕後首5天訊問筆錄缺失,案發後首50天內多名重要證人詢問筆錄缺失,重要原始書證考勤表缺失;聶樹斌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與在卷其他證據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該案宣判後,合議庭向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席公開宣判的檢察人員送達了判決書,並就有關問題作了釋明。據悉,該案後續的國家賠償、司法救助、追責等工作將依法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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