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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申覆核罷免「瀆誓四丑」

2016-12-03
■律政司昨日代表行政長官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裁定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及梁國雄宣誓無效,頒令相應議席懸空。■律政司昨日代表行政長官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裁定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及梁國雄宣誓無效,頒令相應議席懸空。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律政司昨日代表行政長官入稟高等法院,就反對派4名立法會議員,包括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及梁國雄在就職宣誓時的言行提出司法覆核。律政司在申請書中指出,4人在10月12日的宣誓儀式上所進行的宣誓,並非有誠意並莊嚴地進行,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法庭裁定4人的宣誓無效,及頒令相應的議席懸空。特區政府昨日在聲明中強調,特區政府及特首有憲制責任維護及執行香港基本法及落實香港基本法的相關法律,提出司法覆核純屬基於法律和執法決定,並沒有任何政治考慮。

繼入稟並成功獲法院頒令取消「青症雙邪」游蕙禎及梁頌恆就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後,律政司昨日代表行政長官入稟法院,再就羅冠聰、劉小麗、姚松炎及梁國雄在就職宣誓時的言行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書中詳列了4人在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儀式當日表現,包括展示道具及高呼支持「港獨」、否決「一國兩制」等言行,反映該4人並非真誠宣誓,要求法院裁定4人因「拒絕宣誓」而宣誓無效,失去就任議員的資格,及頒令該4個議席懸空(詳見另稿)。

政府有責任維護落實基本法

特區政府發言人昨日發表聲明指,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也規定不遵從的後果,如果宣誓人拒絕或忽略這樣的宣誓,該宣誓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發言人續指,根據高等法院原訟庭區慶祥法官在「青年新政」的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案中,就立法會議員宣誓的相關法律原則作出解說,其中判詞第三十三段,「當決定宣誓是否有效時,最根本和重要的問題是︰客觀地分析,宣誓人是否真誠地作出承諾,同意履行誓言的內容。」由於特區政府及特首有憲制責任維護及執行香港基本法及落實香港基本法的相關法律,故特區政府有責任研究上述判詞,以決定應否就其他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是否有效等問題採取任何跟進工作。

在作出詳細研究,及考慮外聘獨立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後,特區政府決定就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及梁國雄4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宣誓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法官裁定他們的宣誓無效,及頒令議席懸空。

純屬法律決定沒有政治考慮

發言人在聲明中強調,提出司法覆核純屬法律和執法決定,沒有加入任何政治考慮。他解釋指,留意到有社會人士對其他立法會議員開展法律程序,但認為若只以「有利害關係的一方」身份參與程序並不適宜,因為此類訴訟涉及重大社會利益應由特區政府進行,律政司可在適當時候向法庭就如何進行及處理所有相關司法程序尋求程序指引,及如果特區政府不是相關程序的申請人將可能無權決定有關訴訟的重要事宜,或會出現不理想情況。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晚在回應記者提問時也強調,今次司法覆核決定與外間諮詢的獨立資深大律師意見吻合,特區政府入稟高等法院沒有任何政治考慮,純粹是法律考慮,「絕對沒有政治目的,我強調我們今次的決定完全和外間的獨立資深大律師和大律師的提議和法律意見是完全吻合的,所以可以很清晰地回應剛才那位記者朋友的提問,是無政治考慮,純粹是法律上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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