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香港中律協副會長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今年2月訪問北京,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會面時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絕對的釋法權,人大並非所謂三權分立下的立法機關,而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香港在實施基本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或錯誤有權亦有責任指出並予以糾正。
李飛主任指出,回歸祖國後,香港的憲制秩序發生根本改變,基本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絕對的釋法權力。李飛主任提到,香港司法獨立要在基本法框架之下進行,並要準確執行基本法。香港法庭審理涉及憲制事務的案件時,人大有必要釋法提供指引,讓法院準確依法審判。釋法毫不影響司法獨立,具體審判仍由法院依法獨立進行,不受干預。
李飛強調,香港各界應該正確了解、把握、掌握基本法,正確實施基本法,保證落實「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
但是,本港一些貌似「法律權威」的人士,經常借香港奉行普通法之名錯解基本法,誤導市民,蠱惑人心,繼而攻擊中央和特區政府,這是破壞香港法治。事實上,人大每次釋法,均為香港解決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化解危機,而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絲毫無損。
梁游的宣誓風波司法覆核案中,其代表律師潘熙曾質疑,人大釋法是修改法例,超越了基本法第158條的權限。對此,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香港實行『一國兩制』,香港的法官和律師是普通法體系的法官和律師,沒有受過歐陸法體系的訓練,辯方如要建立該論據,要呈交法律專家意見,說明今次釋法並不是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及對香港法院無約束力;如果沒有證據,而只以普通法體系去說另一個法律體系可以或不可以做甚麼,是既傲慢又無知。 」張官的批評一語中的。香港的某些「法律權威」,不要自以為是,要虛心正確重新認識基本法。
另外,特首的任命也是香港新憲制下的安排。港英時期,港督由倫敦直接委任,不涉及選舉。回歸後,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須透過協商或選舉產生,再由中央政府任命。這裡包含兩個元素:一是選舉,二是任命。中央對特首的任命是實質性任命,不是禮節性。香港是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只是一個地方政府,並非主權國家,特首選舉不可與主權國家相提並論。香港的高度自治權,由中央額外授權,正正由於額外授權,中央保留對特首的實質任命權,這是基本法的規定,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一部分,大家要全面準確認識基本法和香港的政治體制設計。
唯有如此,才可更好地在香港正確落實基本法,「一國兩制」才可穩步向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