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要恢復和促進社會的團結和諧,就要實現大和解。但和解是有底線的,就是要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事,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並且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是絕對不能用法治作為政治籌碼去換取和解。大和解屬政治問題,如何達成,正正考驗各方持份者的大智慧。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上星期突然提出「特赦論」。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規定,行政長官有「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的權力。根據政府提供的資料,過去5年行政長官曾對98宗案件行使了特赦權,並可歸納為3個方面提出:一是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由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提出;二是根據《監獄條例》,如患病囚犯存活期不會超過刑期,醫生可以提出;三是由在囚人士自行提出。
特首根據上述3個方面的請求,作出是否赦免或減刑的決定。在實際操作上,「特赦」只能在法庭審理判決後或已在囚服刑期間內提出,律政司的獨立檢控權是不會受到影響的。「特赦」只會在用盡了所有現行可用的司法程序後才會被提出來應用,例如有「冤獄」發生,或是基於人道情況下使用。因此,由於很多「佔中」者未被檢控又或已進入司法程序,若此時提「特赦」,恐會侵犯了律政司的獨立檢控權;又或是干預了法庭的獨立審判權,這都是有損法治的行為。
筆者認為,胡志偉提出「特赦論」,用「特赦」來交換和解,很明顯就是一種利益交易,甚至難聽一點,可能是一種政治勒索!被勒索的一方肯定心有不甘,這樣又哪來真心和解呢?
況且,「佔中」絕對不是偶然發生的,而是有心人經過詳細的計劃籌謀,處心積慮、有組織、有目的地進行。「佔中」發起人和所謂的「佔中」十死士,以「公民抗命」、「違法達義」去爭取他們的所謂公義,爭取他們所謂的真普選,他們都清楚明白參與「佔中」是違法行為,仍公然挑戰法律,對抗特區政府,當時甚至有人高調地說,準備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坐牢!
「佔中」對香港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亦有多人因此無辜受傷,法治受到嚴重衝擊,最可怕的是激進的「港獨」「自決」思想抬頭,年輕人開始提倡所謂「勇武抗暴」的暴力示威手段衝擊維持秩序的警員,集會遊行示威和平不再,每次都會出現激烈的衝擊場面,甚至已是某些公眾集會示威的常態了,這些都是「佔中」的後遺症 ! 如果「佔中」犯罪者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法律的權威便不能重構,法治和公義便得不到彰顯,受「佔中」影響的普通市民的怨氣得不到消解,修補撕裂便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