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剛寫了幾篇文談論香港一些大學生在校園內疑似「性罪錯」(可以歸 類為「性虐待」)的荒唐事,不旋踵台灣發生一宗年輕女作家自殺事件,震撼全島!潘某人這個於性教育工作只能說是「檻外人」的「衛道之士」,不得不再「越俎代庖」。
這位才女作家結婚約一年,自小就是高材生,卻一再因為憂鬱症發作而退學。今年二月發表生平唯一的小說,立即成為暢銷書,其遺作寫中學女生給老師誘姦的故事,似乎就是作者的自白了。由成名到自行了結生命,前後還不夠三個月!倏然走紅、又忽然自殺!真如流星閃逝!
然後全台掀起很大的風波,或謂有「惡勢力」包庇「加害人」(即是被指勾引女學生的「狼師」)。於是不少人在盛怒之下,鼓吹用「法外」的辦法懲戒此人,例如關進監獄之後讓其他囚犯「教訓」之。法律和社會基本道德水平可以怎樣保護這位不幸的才女和其他「潛在受害人」?
筆者在一個網上社交平台跟台灣的網友討論,指出這事不是「強姦」、只是「誘姦」,難於檢控、難於入罪。結果還給有點激動的女士罵了一頓!潘某人在香港是受盡「性開放」一族謾罵的「中年道德佬」,又怎可能為「淫棍」說項?
一個已婚男教師搭上未成年女生,然後「談戀愛」談到床上去。「戀愛無罪」對不對?回歸事實現實,這在男方是「婚外性行為」,在女方是「婚前性行為」。女方若是「成年」而男方從來沒有使用暴力,則既有「兩廂情願」的免死金牌,社會大眾只能訴諸道德譴責,卻沒有「繩之以法」的空間!
「父系社會」常有某些重視女性貞節的規矩,包括風俗習慣和實際法規。例如舊日上層社會的婦女不得有婚前性行為(社會地位低的婢女被家中老爺少爺性侵不包),夫死再嫁難(低下階層不禁)等等。這些舊俗間有被指為「吃人的禮教」。
現代社會講究自由戀愛,通常女子談戀愛會以找對象最終成家「走在一起」為目的,但是男人就可能較多存心「始亂終棄」!事件中的才女作家以二十六歲之齡自殺,她上中學時跟老師「談 戀 愛」後有了婚前性行為,然後無奈「分手」,然後陷於精神嚴重憂鬱中。在戀上到分手前的日子裡,女方有沒有曾經想過要等老師跟那「已經沒有感情」的師母離婚?有沒有期望過跟這位有婦之夫最終結合?
台灣有「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任何人跟一個有家室的人「通姦」(最寬泛的意義是凡婚外性行為都算「通姦」),都有可能被對方配偶以這條罪名報官!據說自殺女作家的父母多年前曾經找「狼師」理論,就被「狼師」用這條「惡法」恐嚇得打退堂鼓。此「狼師」是識途老馬,據傳他在棍騙才女時還在一腳踏多船呢!逝者已矣,來者可追!
台灣社會大眾在傷痛一位優秀女孩被害之餘,或可以用非常辦法為她向「狼師」討回公道。但是其他無數活在「狼吻」威脅下的女童又應該和可以得到什麼樣的保護? (〈保護婦孺到幾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