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長毛收肥黎錢案 官:法庭有權審理

2017-06-01
■長毛涉收黎智英25萬元捐款案。 資料圖片■長毛涉收黎智英25萬元捐款案。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於上屆立法會任期內,涉嫌接受壹傳媒黎智英「肥黎」25萬元捐款後,沒有向立法會申報,被廉政公署控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辯雙方早前在區院就法庭有否司法權限處理立法會的申報事宜等事項作法律爭拗,法官昨裁定法庭有司法權限處理,控方並可將相關的立法會會議紀錄呈堂及傳召相關證人,但不批准控方將梁的言論呈堂作檢控基礎。法官將於完成審訊後頒佈是次裁決理由。案件安排於6月5日正式開審。

控罪指,現年60歲的梁國雄身為立法會議員,於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或向立法會隱瞞他於2012年5月22日透過Mark Simon從黎智英接受一筆25萬元的款項。

辯方早前曾引用基本法第七十七條、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三條及四條指,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的發言有刑事豁免權利,不應受到法律追究,惟法官昨裁定法庭享有司法權限可處理此案。法官又裁定控方將5名控方證人、即立法會職員的證供及會議紀錄呈堂,並無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但只准當作案件的背景之用。

法官另外補充,該些會議紀錄只能有限度呈堂,只可用作證明案件背景資料使用,控方不可就會議內的言論作為檢控基礎,如在審訊中途就相關資料有爭議,可再交由法官裁決。

辯方表示,由於相關會議紀錄只作有限度呈堂,故要求控方考慮是否有足夠證據繼續檢控。控方回應稱,可能部分證人會只讀出書面證供,毋須傳召出庭。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