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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擬立法規範重大決策程序

2017-06-10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昨日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該辦起草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即日起向公眾徵求意見。該稿適用於內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並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分別作為專章予以規定。值得一提的是,徵求意見稿強調集體討論決定為決策必經程序,並堅持行政首長負責制,為防止一把手搞「一言堂」,要求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須說明與多數意見不一致的理由,並如實記錄。

涉公眾利益決策須辦聽證會

徵求意見稿分為10章,共44條。明確適用主體包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並要求鄉級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參照規定進行。重大決策事項的範圍包括: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等。對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則採取應急措施的決策程序。

公眾參與是重大行政決策的重點。徵求意見稿規定,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包括舉行聽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多種方式。

防一把手搞「一言堂」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聽證會流程和後續意見處理,要求聽證組織單位製作筆錄,如實記錄聽證參加人的意見,並經聽證參加人簽字確認。

一把手在決策過程中搞「一言堂」,是各界關注的焦點。徵求意見稿明確集體討論決定為決策必經程序,並堅持行政首長負責制。決策事項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行政首長須最後發表意見,若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多數人意見不一致,應當場說明理由並如實記錄。

為落實決策程序制度的剛性約束,徵求意見稿對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和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參與決策的專家專業機構等參與決策的各類主體,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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