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判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囚6至8個月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葛婷 )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常委羅冠聰及前秘書長周永康,3年前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經審訊被裁定非法集結或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罪成。其後,律政司不滿三人獲輕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昨日改判「雙學」三人刑期分別為6個月至8個月,即時監禁。法官指出,社會近年瀰漫歪風,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鼓勵他人犯法,公然蔑視法律,更不幸影響部分年輕人,三人所犯罪行極之嚴重,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上訴庭裁定:黃之鋒(20歲)的非法集會定罪刑罰,經律政司覆核後由原先8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為判監6個月;羅冠聰(24歲)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由原先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判入獄8個月;周永康(26歲)的非法集會罪,由原先判監3星期、緩刑1年,改判監禁7個月。
楊官:「違法達義」歪風須剎住
案件源於2014年9月26日晚上非法「佔領」行動前夕,示威者以暴力手段企圖衝入政府總部。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昨在判案書中開宗明義指出,三人任意牴觸法律之餘,還自我感覺良好,法庭沒理由過於寬鬆處理,事緣這種態度一旦蔓延,惡劣後果是顯而易見。
楊官指出,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些人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認錯,更視之為光榮及自豪的行為,這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影響部分年輕人,衝擊政總是表現這種歪風的極佳例子。
楊官直指案件的犯罪情節明顯嚴重,當中涉及大規模帶有暴力和煽動性的非法集結。三人所作所為非一時興起,事前向參與人士派發「被捕須知」,可看出明知行動是違法,必然有很大風險,跟保安發生衝突亦必然有暴力成分,所謂「和理非」根本站不住腳,所謂完全不使用暴力的原則「重奪公民廣場」,只是「空口講白話」,「口惠而實不至」,自欺欺人的口號。
判具阻嚇力刑罰 護法治尊嚴
上訴庭強調三人所犯的罪行嚴重,衝擊導致10名保安受傷,又強調如果今次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法庭日後可能要判處更具阻嚇力的刑罰,以維護法治尊嚴。
上訴庭另一名法官潘兆初指,上級法院不會輕易指下級法院判刑過輕,但今次原審裁判官的確犯了原則性錯誤,上訴庭要加以干預。原審官完全沒有考慮判刑要具阻嚇力,考慮答辯人個人情況、犯案動機等因素時,一面倒給予不相稱的比重。潘官又指,三人只是對受傷保安員表示歉意,仍然堅持控罪侵犯了他的人權,所謂的悔意只是流於表面,法庭不應給予太高比重。
潘兆初指三人當時是該場行動帶頭人,對其他在場學生有一定影響力,煽惑他們犯法,例如羅冠聰以煽情口號,大叫「你封一次,我們爆一次」,進一步挑動示威學生激動情緒,置年輕人於可能受傷風險之下,是極不負責任行為,需要加重罪責。
發出明確信息:任何暴力必嚴懲
副庭長楊振權在判案書特別提到,對「有抱負」的年輕人判處即時監禁,絕非他樂於看到的裁決,但法庭有責任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行使集會自由的同時必須守法,任何暴力行為都要重罰,否則法律保障市民的權利和自由亦蕩然無存。
判案書指各人明顯沒有真誠悔意,原審裁決明顯過輕,即時監禁是恰當刑罰,可起到足夠阻嚇力,以儆效尤。考慮到非法集會罪最高可判監3年,分別以判監8個月至1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因各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酌情減刑。
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昨到高等法院聽取上訴庭判決,三人進入法庭前已表明一旦判監,將會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