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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不允許被DQ者參與補選符合法治原則

2017-08-28

黎子珍

瀆誓而被取消議員資格者(被DQ者),是否在6個月之後就可以「捲土重來」參與補選?這是一個關係到尊重基本法和人大釋法原意、尊重終院裁決和尊重香港法治原則的大是大非問題。若被DQ者能夠參加補選,豈不是與基本法、人大釋法原意背道而馳?豈不是與終院裁決背道而馳?瀆誓而被取消議員資格者參與補選,也絕對難過「確認書」這一關。因此,不允許被DQ者參與補選符合法治原則,也是香港主流民意的選擇。

特區終審法院日前一錘定音,駁回「青年新政」游蕙禎、梁頌恆的上訴申請,法律界認為此案對「瀆誓四丑」的上訴案會有指引作用。社會各界均支持終院的決定,並批評游蕙禎及梁頌恆肆意侮辱國家民族,被DQ是咎由自取,而判決對其他瀆誓者也應適用,各界認為「瀆誓四丑」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都應受到應得的懲罰。

被DQ者是否可「捲土重來」參與補選?

終審法院拒絕就DQ案向游蕙禎、梁頌恆發出上訴許可申請,連同「瀆誓四丑」將有6個立法會議席需要補選。廣大市民希望立法會補選時,能選到客觀、理性、真正做實事者成為立法會議員,讓立法會重返正軌。而要選到客觀、理性、真正做實事者成為立法會議員,首先就不能允許被DQ者參與補選。

梁頌恆和游蕙禎分別所屬的新界東和九龍西,毫無疑問將會進行補選,而被外界形容為「DQ四人組」的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目前為止只有梁國雄表明會提出上訴。但有「青症雙邪」案例在前,梁國雄的下場已可想而知,上訴最終被駁回乃是意料中事。

被DQ 6人中,羅冠聰因被判入獄8個月,肯定不能參加港島區的補選。而被取消議員資格的其他5人,劉小麗、姚松炎等已表明不排除參與補選,這5人是否在6個月之後就可以「捲土重來」參與補選?若他們能夠參加補選,豈不是與人大釋法原意背道而馳?豈不是與終院裁決背道而馳?豈不是與立法會選舉「確認書」背道而馳?

被取消議席者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規定,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若允許被取消議員資格者參與補選,若他們選上又安排宣誓,允許他們再玩弄宣誓程序,以貌似莊嚴的「假誓」代替真誓,以求最終蒙混過關成為立法會議員,這是對人大釋法原意的褻瀆。人大釋法規定無效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即意味蚋p誓而被取消議席者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因而也就根本不存在他們參加補選的問題。

終院裁定維護人大釋法權威

「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無效被取消議員資格的案件,終審法院拒絕批准二人上訴。二人終極敗訴,顯示本港法院尊重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憲政體制,維護了基本法和人大釋法的權威,彰顯依法辦事的法治精神。終審法院這一裁定,可以杜絕瀆誓而被取消議員資格者參與補選。梁游及姚羅劉梁宣誓時,或辱國播「獨」,或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誓言,用各種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他們被裁決失去就任議員的資格,完全是咎由自取,他們不能夠參與補選,也完全是咎由自取。

香港是法治社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違法者無論是什麼人,無論有什麼主觀意圖,都必須承擔所有後果。若允許瀆誓而被取消議員資格者參與補選,就是允許瀆誓者凌駕於法律之上,不必承擔違法瀆誓的後果,這對香港法治會造成嚴重危害。

絕對難過「確認書」這一關

《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這是現行法例的規定,過去多年的立法會選舉一直有此要求。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A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規例)第16條,提名是否有效,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選舉主任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去年立法會選舉提供「確認書」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這個措施完全是基於法律和程序上的考慮,藉此確保提名程序可以順利依法完成。

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確是擊中那些拒絕擁護基本法和拒絕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瀆誓者的要害。任何人如曾經在宣誓時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誓言,用各種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實際上是拒絕擁護基本法和拒絕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僅會被取消就任議席,而且喪失參選立法會補選的資格。「確認書」符合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瀆誓而被取消議員資格者參與補選,也絕對難過「確認書」這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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