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滿林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三人被覆核判處即時入獄六至八個月。反對派及外國某些傳媒說是對黃之鋒等人一種「政治迫害」云云,可謂生草藥「�U」得就「�U」。什麼是政治迫害,簡單地說,就是當事人在無犯罪之下卻遭拘捕入獄,才是政治迫害。黃之鋒等三人究竟有沒有犯罪,犯下什麼罪,有目共睹,鐵證如山,不容抵賴。
黃之鋒等三被告被檢控的罪行涉及非法集結。依據《公安條例》第十八(1)條,「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此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會」。香港法律以及基本法都有列明保障集會、示威和言論自由等權利,但必須合法地行使。
事實是,自2014年「佔中」以來的一段長時間,黃之鋒等人不斷以所謂「違法達義」進行各種激烈違法行為,一而再違法,身上案子越背越多。在犯罪違法之時,他們甚至大言不慚地叫囂「無畏無懼,準備入獄坐監」。然而,上訴庭判黃之鋒等人即時入獄之時,他們卻說是「政治迫害」。都可謂自打嘴巴前言不對後語。所謂「公民抗命」云云,正如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所言,難道「公民抗命」入獄時間長短都有「價」講?由此可見這班人口中之所謂「違法達義」和「公民抗命」是什麼貨色。所謂「政治迫害」不是隨便�U得就�U。他們根本不懂什麼叫「政治迫害」。
自香港回歸之後,無論從任何角度來說,根本不存在所謂「政治迫害」,也從來沒有什麼政治迫害。所謂「政治迫害」者,指的是無犯罪犯法的情況下卻遭到有關當局拘捕入獄,才是「政治迫害」。只有在港英管治時期才有「政治迫害」,尤其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初至六十年代末為甚。不少港人及愛國人士在沒有犯罪的情況下遭到港英當局以莫須有罪名,無理被拘捕入獄甚至遞解出境。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發生的「三一」事件,華人革新協會主席莫應溎(莫華倫祖父)就是在沒有犯法犯罪的情況下被港英當局以懷疑、莫須有的「理由」驅逐出境的。之前,還有多名愛國學校校長及工會負責人被港英政府以同樣莫須有的罪名驅逐出境。當年「六七」風暴被港英政府當局以莫須有罪名拘捕投入摩星嶺集中營的共有56名愛國人士,沒有經過任何審訊和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當事人犯法的情況下囚禁於摩星嶺集中營達年多兩年之久,這才是真正的政治迫害。
黃之鋒等三人被上訴庭判其即時入獄,是有證有據,鐵證如山,證實他們觸犯《公安條例》第十八(1)條的非法集結罪,絲毫與政治迫害拉不上半點關係,也與他們的所謂政治主張無關。他們是罪有應得,應受處罰,這才是彰顯香港法治精神和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