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
三名衝擊政府總部的罪犯,因應律政司對判刑的覆核申請,被上訴庭法官一致裁定原審判決量刑過輕,同意律政司的加刑請求;坊間有些「有識之士」便立馬指責這是政治打壓。
法治精神包含很多元素,其中很基本而且很重要的,就是尊重法律、尊重法庭的裁決。不幸地有些自以為是的所謂「有識之士」,卻以自身的政治立場來衡量法庭的裁決,即符合自己政治取態的,就認為是對;不符合的,就認為是打壓、迫害。這種處事態度,實在是對香港法治最大的侮辱和損害。
從法治精神上來看,違反法律就應該被追究。如果犯法不被追究,這就是枉法。在這個案件當中,律政司依法上訴、法庭獨立審判作出裁決,又錯在哪裡呢?然而,裁決剛頒佈不久,立馬又有「有識之士」質疑律政司是否在一些律政處高層建議不覆核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覆核。行政機關在其職能下,應有自由裁量權去處理他們的政務,外間不應也不能過問。而且,這個質疑完全沒有基礎,上訴庭的裁決不是說明律政司的決定是正確的嗎?難道律政司發現原審判決犯錯,不應該力排眾議加以糾正嗎?如果這些僅僅是販夫走卒、市井之徒競相奔走的懷疑,我們大可一笑置之,可是,從我們社會的「有識之士」口中說出來,那麼上訴庭所說的歪風在社會的嚴重性當可見一斑。
斷章取義美化「公民抗命」
在判詞裡,上訴法庭的態度十分明確,這些罪犯的行為並不可取。一個年輕人,無論處於何種政治立場、抱有何種崇高的理想、屬於哪個黨派,在這個社會生活,就必須遵守這個社會既有的法律,在法律規定的界線內行事。誰也不能也不該把犯罪行為美化,把罪犯說成是英雄;這樣將把法律和法庭的權威置於何處?如果真有不服,我們健全的機制亦提供足夠的上訴管道,要討論的重點也應該是判決的錯誤,而不是無的放矢的謾罵。
非常不幸地,上訴庭判決下達後,我們竟然有些「有識之士」漠視其中嚴厲的批評,不知反思,還企圖借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Lord Hoffmann在英國上議院的案例R v. Jones [2006] UKHL 16反駁上訴庭的歪風指責。可是他的引述,似乎對Lord Hoffmann法官的判詞有斷章取義之嫌。他說「公民抗命」在普通法有悠久及光榮的歷史,稱有人違反法律挑戰法律或政府行為中的不公義,才是文明社會的標記。可是,他卻隻字不提Lord Hoffmann法官緊接�茠澈嵾惆熊f說話:「But there are conventions which are generally accepted by the law-breakers on one side and the law-enforcers on the other side. The protesters behave with a sense of proportion and do not cause excessive damage or inconvenience. And they vouch the sincerity of their beliefs by accepting the penalties imposed by the law. 」(但是,違法者一方和執法者另一方有些一般接受的協議,抗議者的行為表現要有一定分寸,不會導致過度的破壞或不便。他們以接受法律的懲罰,來保證他們對其信仰的忠誠)。而且,在通篇判詞裡,Lord Hoffmann法官重複並極力反對以暴力作為自救的一種手段,所以,僅僅以其判詞的一小段鼓動年輕人以身試法,其企圖可謂昭然若揭。
混淆黑白靠害年輕一代
這些「有識之士」的「輸打贏要」心態,並非我們推崇的法治精神。這次事件中一些不服者和政棍不停批評政府不應該上訴,但是一直不能指出政府錯在何處,除了意識形態上的打壓口號,其他理據乏善足陳。而且裁決的是法庭,那為什麼不直接批評法庭呢?當案件提請到法庭,除非批評者有證據證明法庭跟政府溝通,不然法庭怎麼處理,也是根據法律來定案。
說政府打壓是一點邏輯也沒有。曾幾何時有人批評司法覆核被濫用時,今天指責政府上訴的政棍,當時又是怎麼樣的一副嘴臉呢?政府覆核一個錯誤的判決就變成是打壓,這道理究竟何在呢?這種以政治來判定所謂的政治打壓,其實就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順我者對,逆我者錯。如果這些人仍然可以如斯玩弄民意於股掌之中,香港的前途實是堪虞。這些「有識之士」混淆黑白、不辨是非的理論,最終受害的,正如判詞所言,是社會年輕的一代。此等指鹿為馬的行為,把司法也矮化了,最終受害的,必然是香港一直賴以立足於世界的健全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