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終審法院上周五裁定「青症雙邪」梁頌恆及游蕙禎終極敗訴,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詳細判詞昨日正式公佈。是次裁決依然圍繞「雙邪」冥頑不化的三個辯解,包括「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相關法例的恰當解釋及議員資格是否自動喪失」,以及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內容的種種挑戰。判詞再次明確闡述多項法治原則,包括:法庭有責任就憲法規定的問題作出裁決,法庭過往亦明確人大釋法對香港法庭有約束力,沒有理由重新考慮這些原則;「雙邪」在宣誓時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即拒絕及忽略作出該誓言,有關事實裁定無可質疑,即使不考慮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案件的結果也會一樣;法庭不會介入政治議題的辯論,只會考慮法律議題。
是次裁決理由書以上訴委員會名義發佈,亦即是三名審理法官,包括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的集體決定。
不介入政治議題 只考慮法律原則
判決書一開始就指出,雖然有關案件觸發了眾多社會人士的强烈意見和評論,但法庭在這方面並不扮演任何角色,不會介入政治議題的辯論,唯一要考慮的法律議題,就是「雙邪」的申請是否符合批予上訴許可的準則,最終裁定案件無合理可爭辯的基礎令法庭改變判決,故駁回了有關申請。
是次判決書主要圍繞三個方面解釋裁決原因。首先是「雙邪」經常高舉的「不干預原則」。兩人質疑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主席容許兩人再誓的決定,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對作出立法會誓言的方式沒有特定憲法規定。
上訴委員會指出,在2014年「梁國雄對立法會主席提出司法覆核」一案中,已說明不干預原則必然是受憲法規定所制約的,法庭有責任就遵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憲法規定的問題作出裁決,立法會議員亦有憲法責任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雖然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並沒有列明誓言的確切用字,但該條文訂立了要「依法」宣誓的責任,所依據的法律便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附表二,而「雙邪」對此並無異議。
「雙邪」蓄意瀆誓 屬自動喪失議席
其次是「雙邪」質疑《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的恰當解釋及議員資格是否自動喪失。「雙邪」認為,條例無意取消不慎略去立法會誓言中部分字詞、或讀錯誓言的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只要願意在幾乎毫無拖延的情況下作出宣誓,就不應被視「拒絕或忽略」,應容許酌情處理等。
上訴委員會直斥,兩人的論點根本與本案的事實無關,並指出「雙邪」已被裁定在獲要求作出立法會誓言時,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即拒絕及忽略作出該誓言。當法庭不容置疑地裁定某人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立法會主席便不能行使任何酌情權。
至於「雙邪」認為條例並無明文規定宣誓的行為或方式,上訴委員會亦直言該論點既無實據,也無合理的可爭辯之處,並指出相關法例「明顯隱含的規定是要以客觀上莊重的態度來作出宣誓」。
最後是「雙邪」一再挑戰的人大釋法問題。就梁頌恆方面質疑法庭有責任宣佈該解釋無效,上訴委員會指出,終院以前曾多次考慮過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範圍、人大釋法的權力和該等解釋的效力,亦有多個相關判決,顯然已有權威性的裁定,沒有理由重新考慮這些原則。
至於其他釋法是修法、釋法不應有「追溯力」的說法,上訴委員會亦一一指出,人大釋法包括可以對法律作出闡明或補充的立法解釋,而該解釋是申明有關條文自1997年7月1日基本法生效起一直以來的涵義,該真確解釋對香港法庭是有約束力的,包括在梁游二人據稱宣誓之時也有。
上訴委員會並特別提到,由於下級法庭已經裁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的恰當解釋是什麼,而其作出的事實裁定亦沒有受到質疑,「即使不考慮該解釋,本案的結果也會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