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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反「一地兩檢」 高院拒批覆核

2017-09-28
■右起:郭卓堅、呂智恆和李嘉廉,三人敗訴後須支付政府訟費。■右起:郭卓堅、呂智恆和李嘉廉,三人敗訴後須支付政府訟費。

方案未定先耍手段 反對派無理提訴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3名市民就特區政府提出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總站採取的「一地兩檢」安排申請司法覆核,並要求特區政府就方案公開諮詢,高等法院早前開庭一併審理是否批出許可。法官聽取初步理據後,昨日頒下判決,指方案何時及如何落實仍未有定論,現階段提出司法覆核言之尚早,而法庭倘接受有關的覆核申請,將會干預立法機關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遂拒絕受理有關申請,並下令兩宗覆核的申請人須支付政府一方的訟費。

高院上周開庭審理的兩宗「一地兩檢」司法覆核許可案件,其中一宗由外號「長洲覆核王」的郭卓堅提出,另一宗是註冊社工呂智恆以及退休人士李嘉廉聯袂提出。其中,呂李兩人獲批法援,郭卓堅則不獲批。3人同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政府一方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

僅屬初步決定 「三步走」未開始

法官周家明在昨日頒佈的判詞中指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高鐵「一地兩檢」作出方案只屬初步決定,並非一個「實質決定」,對申請人的權利及利益未有造成任何影響,加上有關方案還要完成「三步走」的程序才能正式落實,且「三步走」之中,香港與內地協議的具體細節,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及本地立法的細節仍然未有,根本無從判斷是否違反基本法。

他強調,法庭的功能不包括阻止立法機構制訂「不合憲」的法例,只會在立法後才考慮法例是否有效。

由於方案未帶來實質的法律後果,故現階段提出司法覆核未免太早,因此不會批出許可。

法官補充,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特區基本法,並作出澄清和補充,問題是現階段人大常委會仍未有決定,亦不知他們的決定會否包含解釋基本法第十八和第二十條,法庭不會在此時此刻去決定「一地兩檢」政策是否與基本法相違背。

就申請人一方指稱落實「一地兩檢」政策之前或會有不可預知的其他變數,法官認為現階段不宜過早揣測人大常委會就「合作安排」批出什麼決定,而特區政府一方已清楚點出,法庭現時接受覆核申請,將會干預立法機關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政府:倘批覆核礙人大決定

雖然法官同意從政府的公開言論中,可見實行「一地兩檢」是政府的「最終決定」,惟周官認為,政府並不能自行實施有關方案,方案須經過「三步走」由人大常委會及立法會決定,並非政府單方面所能控制的。

周家明在書面判詞中續指,行政會議在「一地兩檢」的決定上,只是「中間人」角色,不會接觸一些實質決定,或影響申請人的利益。

根據立法會文件及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 ( 運輸 ) 黎以德的誓章,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三步走」原則,公佈和實施「一地兩檢」政策,不能單靠一臂之力成事,還得取決於其他不屬於政府權力下可控制的持份者。

法官指,「三步走」內的任何一步若未能成事,都可導致「一地兩檢」政策告吹。

由於兩個月前公佈的方案並非帶關鍵性質,亦未帶來實質的法律後果,故現階段提出司法覆核未免太早,因此不會批出許可。

就李柱銘在覆核許可聆訊時陳詞稱,倘若「不阻止」內地人員在港執法,香港人就「得不到」基本法保障。然而,法官周家明認為,李柱銘提到的「一地兩檢」政策,其針對法律和憲法上的憂慮尚未發生,至少至今人大常委會仍未有決定,立法會仍未立法,一切都是未知之數。除非「三步走」的程序完成,否則人大常委會及立法會如何決定仍是未知之數。

「覆核王」死撐 或再提覆核

申請人一方曾提出多個理據,包括法庭於方案獲得通過後才受理覆核的話,將會浪費大量金錢;倘若法庭不受理司法覆核,政府絕不會考慮其他可行方案。

周家明認為,以上問題明顯是政治議題,應交予政府考慮,並非在法庭司法管轄權之內。

敗訴的申請人呂智恆在庭外稱,「一地兩檢」方案必定能在立法會通過,屆時才申覆核已是太遲,「係咪要死鬙去救返個人。」故他會提出上訴。

郭卓堅則稱,待方案獲得通過後,會再次提出覆核,又聲言擔心待方案通過後,法庭會「搬龍門」,拒讓他們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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