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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外縱火犯申上訴被拒

2017-12-07
■正在服刑的楊逸朗欲申請上訴翻案,昨被上訴庭拒絕。   資料圖片■正在服刑的楊逸朗欲申請上訴翻案,昨被上訴庭拒絕。 資料圖片

楊逸朗屈證人「認錯人」 上訴庭斥「天方夜譚」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立法會前年二讀《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縱火引爆示威區一個垃圾桶,今年8月因「串謀縱火」罪被判監兩年,楊昨日向高等法院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申請。代表律師指控方證人誤將在場一名藍衣人當作楊逸朗,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控方證人與楊逸朗認識一年來交往頻繁,所謂「認錯人」之說毫無說服力,「咁鼤z由簡直係天方夜譚!」上訴庭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2015年12月9日,立法會二讀《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因人數不足流會,大樓外示威區一個垃圾桶當晚起火及發生爆炸,警方經調查證實有人將易燃火酒及報紙放入垃圾桶內再點火。

警方事後拘捕曾任職輔警、案發時任職中文大學辦公室助理的楊逸朗(23歲),及中華廚藝學院學生葉卓賢(20歲),控告兩人一項「串謀縱火」罪。葉卓賢選擇認罪,判入勞教中心,楊則否認指控,經區域法院審訊後定罪,判監兩年,即時入獄服刑。

在審訊期間,控方證人林國倫指案發當晚應楊逸朗的要求,為他購買火酒及《華爾街日報》,之後再與另一名「藍衣人」在公廁交收,並憑聲線和外表認出該藍衣人就是楊逸朗。

代表楊逸朗的大律師郭憬憲昨日在庭上陳詞稱,楊與控方證人林國倫於2015年認識,一星期見面1次到2次,並會一同做運動及返教會,而兩人在案發當日曾多次通電話,但就質疑林當日認錯人,誤將接聽電話及到達現場的「藍衣人」當成上訴人。

認識一年交往頻繁 無理由認錯

楊振權即反問道:「邊度有證據話『藍衣人』打(電話)畀佢?」「依據佢]交往時間、通話次數、見面咁多黈伅﹛A話認錯人簡直係天方夜譚,如果呢個係你鴷蒆鶠A你唔使再講。」當代表大律師欲再作補充時,楊官打斷再說:「我講第六次,唔使再講啦。」

他解釋,上訴人與林國倫認識一年,交往頻繁,而林作供時亦表示上訴人交代他購買涉案用品,惟上訴一方則稱林當日認錯人,其說法不切實際,亦無任何說服力,最終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

原審暫委法官王詩麗在今年8月就爆炸案判刑時明確指出,楊逸朗和葉卓賢兩人並非單以火柴、火機點燃報紙,而是用噴火槍、氣罐、酒精助燃,務求製造爆炸,無人能預測爆炸威力,事件中無人受傷是「好彩」。

她批評兩人的做法愚蠢、自私、魯莽及危險,作為成年人理應思想成熟,即使對修訂有關條例有多麼不滿,也不論其政治理想有多「崇高」,都不應以犯法方式表達不滿情緒。

王官強調,事發時立會大樓附近有不少市民,如果火勢蔓延,後果不堪設想,判處阻嚇性刑罰是要回應公眾的擔憂及對事件的關注。楊逸朗是經審訊後定罪,沒任何減刑因素,判處他串謀縱火罪成。楊逸朗其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亦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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