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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間諜法細則公佈 被驅逐者10年不得入境

2017-12-07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怡)據新華社消息,國務院昨日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該細則列出的間諜行為,包括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共同策劃或者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資助或者指使,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建立聯繫,取得支持、幫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

而「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則包括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捏造、散佈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資訊,製作、傳播、出版危害國家安全的音像製品或者其他出版物;利用社會團體或企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利用邪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製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

定義「敵對組織」及「資助間諜行為」

細則中,「敵對組織」的定義是,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而「資助間諜行為」,則包括向實施間諜行為的組織、個人提供經費、場所和物資的,以及向組織、個人提供用於實施間諜行為的經費、場所和物資的。

針對國安機關職權,細則指被認為危害國家安全人士,國安部門可以在一定時期禁止入境。

細則又列出「專用間諜器材」,包括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其他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安主管部門負責。

此外,對違反《反間諜法》的境外個人,國安主管部門可以決定限期離境或者驅逐出境,並決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驅逐出境的境外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得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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