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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一地兩檢」無損法治

2017-12-29
■全國人大常委會前日批准在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圖為施工中的西九龍站。 香港文匯報記者彭子文 攝■全國人大常委會前日批准在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圖為施工中的西九龍站。 香港文匯報記者彭子文 攝

指基本法具生命力 能解決香港現實問題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全國人大常委會前日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昨日表示,是次安排對香港法治絲毫無損,反而凸顯了香港基本法是一個具前瞻性、「活」的憲政文件。他解釋,雖然當初制訂基本法時,沒有人想到「一國兩制」下,「一地兩檢」可能引起矛盾,現在則證明可以根據基本法中不同的條文解決現實遇到的問題。

湯家驊昨日在電台接受訪問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沒有提到香港基本法的條文,只確認「一地兩檢」安排符合憲法及香港基本法。他認為,做法間接認同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早前的說明,特區政府在香港基本法框架下,包括第二條、第七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一十九條,有權實施「一地兩檢」安排,毋須透過第二十條授權,進一步確認香港人一般生活的權利及自由。

透析安排無法任意引申

湯家驊強調,有關決定是源於香港特區政府和內地廣東省政府商討「一地兩檢」安排,再透過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呈請,並非由人大常委會自行提出。而呈請的內容亦基於三大條件,因應運輸及經濟發展的要求、不會削弱香港的區劃範圍、不會損害港人日常生活所受保護的權利及自由。

對於有人認為「一地兩檢」安排「違反」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前日解釋內地執法限於「內地口岸區」內,並非「整個香港特區」,故並無違反。湯家驊亦認為第十八條有活性處理的空間,由於「一地兩檢」只應用於「內地口岸區」,「普通常識,離開了香港境內的話,不受香港法例規管是理所當然的事。」

他續指,按基本法第十七條及一百五十四條,政府在不損害香港核心價值的情況下,有權在任何地方設立關口。他又認為,即使「一地兩檢」安排成為先例,亦無損香港法治,因為看不到其他情況,可以把這個例子引申至其他地方,「你不能在維園設立一個出入境關口,你怎樣解讀亦不能解讀得通。」

湯家驊強調,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內地執法人員共有五個單位,包括口岸辦公室、內地出入境機構、內地海關、內地檢驗檢疫單位和治安管理單位,與其他口岸的安排相似。他又指,「反對的人你怎樣解釋都會反對」,亦不能排除任何人就「一地兩檢」提出司法覆核。

張國鈞料經得起司法覆核

民建聯副主席、立法會議員張國鈞昨日亦表示,有信心安排經得起司法覆核的挑戰。他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故在現有憲制法律框架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是最權威和穩妥的做法。是次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證明有關方案符合香港基本法及憲法,並提供扎實的法律基礎。

他坦言,香港是自由開放的社會,任何巿民若對法律有不同意的看法,均有權在法院提出質疑和司法覆核,「我都頗有信心,今次『一地兩檢』的安排絕對經得起在法院內任何挑戰。」

至於「三步走」最後一步的本地立法階段,張國鈞表示,作為立法會議員,他會確保條文內容符合「一國兩制」,並維護香港人的權利及權益,「希望在明年第三季高鐵通車時,能夠有一個市民非常放心、並可以符合高鐵最大經濟效益的本地立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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