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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暴動罪可囚10年 襲警罪囚半年

2018-01-23
■在旺角暴亂現場,梁天琦(中)與手持盾牌的暴亂者為伍。資料圖片■在旺角暴亂現場,梁天琦(中)與手持盾牌的暴亂者為伍。資料圖片

根據香港法例,參與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重可判處監禁10年;煽惑參與暴動罪成最重可判監禁7年;非法集結和煽動非法集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5年(簡易程序定罪判監3年);至於襲警罪,《警隊條例》第六十三條訂明:「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判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5,000元。」

90名警員旺暴中受傷

旺角暴亂共造成90名警員及35名市民受傷。2016年2月8日(年初一)晚上至9日(初二)凌晨,一批激進分子在旺角街頭四處破壞,結果演變成大規模暴亂。暴亂分子堵塞馬路並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其後以胡椒噴霧及警棍驅散人群,暴亂分子繼而用木板、磚頭、玻璃瓶、垃圾桶等雜物攻擊警方,且縱火焚燒雜物阻擋警察推進,其間有警員曾兩度向天開槍示警。

警方其後拘捕超過90名涉案男女,最年輕的只有14歲,最年長70歲,控罪罪名包括參與暴動、煽惑暴動、縱火、非法集結、襲警、拒捕、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藏有攻擊性武器、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等,部分人已在法庭受審定罪判刑。■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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