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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萬買英爛尾樓 半數首期「凍過水」

2018-02-15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翁麗娜)不少市民會在海外置業作投資或自用,但投資海外物業如「隔山買牛」,有可能因此「損手爛腳」。消委會去年接獲35宗有關海外置業投訴,比前年的16宗增逾1倍。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昨日表示,有市民用200萬元購入美國兩個單位,當時獲中介公司保證租出,豈料儘管成功出租,但3年以來「斗零未收過」,亦苦無投訴渠道。

消委:海外置業投訴增逾倍

去年接獲35宗投訴中,購買英國及澳洲物業分別有11宗及6宗,其餘則是涉及購買內地、東南亞及美國等地的物業。

有投訴人於2015年透過本港A公司在英國購買樓花,售價為6.7萬英鎊(約74萬元),並支付半數首期。物業原定於2017年第三季落成,惟同年7月該發展項目的用地仍是地盤,投訴人及後發現發展商因債務問題,已停止興建該發展項目。

投訴人非常擔心,多次聯絡A公司及協辦物業買賣的本港代表律師,均未能提供進一步消息,投訴人遂聯絡消委會要求協助。經消委會多次催促,A公司職員口頭回覆不清楚具體情況,但表明不會介入糾紛,並建議投訴人透過律師與賣方代表律師跟進。

亦有投訴人參觀本港B公司舉辦的澳洲物業展銷會,有意購買一間39萬澳元(約220萬元)的獨立屋自用,遂向職員查詢按揭安排,獲悉買家只要有足夠薪金或有100萬元銀行存款,必定獲批八成按揭。投訴人即場支付「留位費」2萬港元予B公司,數日後再匯訂金3萬澳元予發展商。

後來,B公司通知投訴人,當地按揭公司指該物業估價只有32萬澳元,加上按揭保險不獲批,最多只可批出24萬澳元貸款,令其大失預算。投訴人認為B公司未有查證按揭計劃,要求取消合約及退回首筆訂金,被拒後向消委會投訴,輾轉才獲發展商退還部分訂金。

黃鳳嫺醒消費者,正式買賣合約一般是買家與海外發展商直接訂立,本港法例未必適用,萬一發生問題,消費者要追討賠償困難重重。

此外,儘管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銷售香港境外的未建成物業指引》將於本年4月1日生效,純粹處理香港境外物業的地產工作是不受監管的。因此,消費者在決定購買境外物業前,務必慎重考慮及作充足的資料搜集,向可靠的專業人士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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